蘇醫保發〔2020〕111號
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省屬公立醫療機構,相關醫藥企業:
現將《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4號)轉發你們,并給合工作實際,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請一并抓好貫徹落實。
一、高度重視信用評價工作
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要求的重要舉措,是推動完善以市場為主導的醫藥價格形成機制,促進醫藥企業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制度保障,對于遏制醫藥價格虛高、減輕群眾負擔、凈化行業生態有著重要作用。各地要統一思想,高度重視,按照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建設要求,切實保障群眾利益和醫保基金安全,促進醫藥企業守信經營,共同營造公平規范、風清氣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環境。
二、嚴格執行信用評價規范
(一)執行國家信用評價目錄清單。醫藥企業通過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所列失信事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納入我省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范圍。
(二)實施醫藥企業主動誠信承諾。醫藥企業參加或委托參加全省藥品(醫用耗材)陽光掛網采購,均應由法人或法人授權代表提交書面誠信承諾并簽章。自2021年1月1日起,省平臺注冊企業均進行主動誠信承諾。
(三)執行國家醫藥企業信用評級標準。嚴格按照國家《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級的裁量基準》和《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實施信用評級。
(四)建立失信信息評價報告機制。全省統一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失信信息庫,通過企業報告和省平臺信息記錄等方式,及時全面采集醫藥企業失信行為信息,并組織核實校驗。
(五)建立醫藥企業失信處置辦法。依據國家相關要求,根據醫藥企業信用評級和失信情況,分別采取書面告誡、風險提示、限制掛網、中止采購、披露信息等處置措施。
(六)鼓勵醫藥企業修復信用。在處置措施生效前將提醒告知醫藥企業,并視情形給予一定的申訴和整改期,允許企業補充更正信息、申訴說明情況。鼓勵企業采取切實措施主動修復信用。
三、依法組織信用評價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省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工作小組,在省醫療保障局指導監督下,負責全省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工作,推進全省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體系建設。加強部門配合和上下聯動,共同推動全省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二)依法組織實施。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以市場機制為導向,以買賣合同關系為基礎,根據國家醫保局提供的承諾模板、裁量基準、操作規范等,依法開展信用評價和處置,保障醫藥企業依法享有自主定價、自主經營等權利。
(三)注重宣傳引導。將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工作落實到省藥品(醫用耗材)陽光采購之中,堅持共建共治共享,鼓勵醫藥企業、醫療機構參與,引導醫藥企業自覺履行遵守規則、誠信經營的義務,引導醫療機構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信用評級更優的醫藥企業作為供應或配送單位。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