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開展藥品(醫用耗材)陽光采購信用記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試行)
發布時間:2023/04/07
歷史中標
正文:
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各公立醫療機構,各有關醫藥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藥品(醫用耗材)陽光采購行為,根據《江蘇省醫療保障條例》《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蘇發〔2021〕5號),以及我省藥品、醫用耗材陽光采購政策,結合工作實際,現就開展我省藥品(醫用耗材)陽光采購信用記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標
通過建立全省藥品(醫用耗材)陽光采購信用記分管理機制,規范醫藥企業陽光采購(含掛網采購、帶量采購及相關醫藥招標采購活動,下同)行為,引導醫藥企業陽光交易、公平競爭、誠信經營,共同營造公開透明、誠實守信、風清氣正的采購環境,推進全省陽光采購政策落地見效,服務醫藥企業創新發展,切實保障群眾利益。
二、信用記分管理對象
本通知管理對象為參與我省陽光采購的醫藥企業,包括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企業、與生產企業具有委托代理關系的經銷企業、配送企業。其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包括境外上市許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內代理人。陽光采購其他參與主體的信用記分細則另行制定。
三、負面清單及信用記分
依據我省陽光采購工作實際,區分掛網采購、帶量采購等招標采購活動,分類制定負面清單,并動態管理。按照行為性質、情節、時效、影響等因素對負面清單中每一行為進行記分。
(一)掛網采購負面清單及記分標準
1.資格申報及掛網階段
(1)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采取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申請掛網或撤網;按發生次數記分,每次記50分。
(2)不按要求申報全國各省級醫藥集中采購平臺掛網價;按掛網產品記分,每個產品記5分。
(3)競價掛網中,違反競價掛網規則或競價掛網承諾;按發生次數記分,每次記10分。
(4)提供虛假申投訴材料、拒絕提供申投訴證據等;按發生次數記分,每次記50分。
2.供應配送階段
(5)無正當理由,不響應采購訂單,影響醫療機構使用的;按發生次數記分,每次記5分。
(6)以高于掛網價線下供應或配送;按發生次數記分,每次記10分。
(7)不接受網上議價,但實際供貨價低于掛網價;按發生次數記分,每次記10分。
(8)同一醫藥企業以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后的價格銷售過評前生產的同一產品;按發生次數記分,每次記50分。
其他掛網采購中的負面行為和情形,參照負面清單中同類型事項記分標準記分。
(二)帶量采購負面清單及記分標準
1.資格申報階段
(1)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采取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申請參與資格;按發生次數記分,每次記50分。
(2)不按要求申報全國各省級醫藥集中采購平臺掛網價和帶量采購中選(備選)價;按產品記分,每個產品記10分。
2.中選價格產生階段
(3)獲得參與資格后,不參與報價、不參與談判等;按發生次數記分,每次記30分。
(4)放棄中選結果;按發生次數記分,每次記70分。
(5)提供虛假申投訴材料、拒絕提供申投訴證據等;按發生次數記分,每次記50分。
3.執行供應階段
(6)未按規定簽訂帶量采購合同,影響醫療機構使用的;按發生次數記分,每次記10分。
(7)未按帶量采購合同約定及時供應產品,影響醫療機構使用的;按發生次數記分,其中帶量采購約定量內供應不及時的,每次記30分,完成帶量采購約定量后供應不及時的,每次記10分。
(8)不按中選清單供應產品,影響醫療機構使用的;按發生次數記分,每次記10分。
(9)未按帶量采購合同約定提供伴隨服務,影響醫療機構使用的;按發生次數,每次記5分。
其他帶量采購中的負面行為和情形,參照負面清單中同類型事項記分標準記分。
四、信用記分管理
江蘇省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價格招采中心)對醫藥企業存在掛網采購、帶量采購負面清單中的事項分類歸集、核實,按照記分規則開展信用記分管理。
(一)信息歸集。省價格招采中心通過平臺監管、受理舉報、案源推送、信息監測、各地報送等方式獲取和歸集醫藥企業的負面清單行為信息。
(二)信息核實。省價格招采中心對歸集的信息進行核實。需與醫藥企業核實的,視情形函詢或面談醫藥企業。需醫療機構協助核實的,按照屬地原則,發函至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市醫療保障部門,在寧省(部)屬醫療機構由省價格招采中心負責。核實屬實的,應及時記錄并告知醫藥企業結果和異議權利。
(三)信用記分管理。信用記分實行動態調整。掛網采購、帶量采購負面清單中每一行為信用記分管理周期為3年,記分公布之日為記分起始日,管理周期內記分累加。負面清單中每一行為3年記分管理周期期滿,該行為對應的信用記分自動清零,行為信息保留。
省價格招采中心每季度第一個月公布截至上月末的醫藥企業信用記分情況。
五、處置與修復
(一)處置措施
按照累計信用記分,對涉事醫藥企業采取以下對應處置措施:
(1)累計記分<10分的,不作處置。
(2)10分≤累計記分<30分的,書面提醒。
(3)30分≤累計記分<50分的,書面提醒,在省級醫藥集中采購平臺標注信用記分。
(4)累計記分≥50分的,書面提醒,在省級醫藥集中采購平臺標注信用記分,延遲新增藥品和醫用耗材掛網,對配送企業,暫停新增藥品和醫用耗材配送資格。50分≤累計記分<60分,延遲和暫停的期限為1個月,每增加10分,延遲和暫停期限增加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對累計記分70分及以上的,同時進行約談。
累計記分≥50分,且存在一次性記分50分及以上的,處置期內限制其參與我省帶量采購資格。
(二)信用記分處置
處置措施執行期內,信用記分調低的,處置措施不變,信用記分調高,適用調整后的處置期限,前期已執行的處置期間相應抵扣。
記分周期內,處置措施執行期滿,信用記分不清除,不再重復處置;醫藥企業再次實施陽光采購負面清單行為的,按照調整后信用記分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省價格招采中心于信用記分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開展信用記分處置。
(三)信用記分修復
信用記分修復是指醫藥企業針對負面清單具體行為采取糾正、彌補措施。鼓勵醫藥企業開展信用記分修復,但按照行為性質、時效和影響等不能修復的除外。
1.醫藥企業存在掛網采購負面清單第(5)項、帶量采購負面清單第(6)(7)(8)(9)項行為,其終止相關負面行為,消除影響醫療機構使用的不利后果,并得到醫療機構認可的,該負面行為對應的信用記分全部清零。
2.醫藥企業存在掛網采購負面清單第(2)(6)(7)項、帶量采購負面清單第(2)(3)項行為,其終止相關負面行為的,該負面行為對應80%的信用記分清零。
3.醫藥企業存在掛網采購負面清單第(1)(3)(4)(8)項、帶量采購負面清單第(1)(4)(5)項行為的,該負面行為對應信用記分不允許修復。
醫藥企業信用記分修復完成后,應向省價格招采中心提交正式信用記分修復報告,并附相關修復證明,申請調整信用記分。
省價格招采中心在收到醫藥企業信用記分修復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確認修復效果。確認有效修復的,相應調整信用記分,保留負面行為信息。
六、組織實施
(一)完善信用記分管理工作機制。省醫療保障局制定藥品(醫用耗材)陽光采購負面清單和信用記分管理細則,指導全省陽光采購信用記分管理工作。各設區市醫療保障部門采集、協助核實陽光采購負面清單中的事項信息,并于每月25日前報送省價格招采中心。省價格招采中心負責信用記分管理的具體實施,并承擔日常工作。
(二)落實醫藥企業守信承諾。醫藥企業參加我省藥品(醫用耗材)陽光采購,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提交醫藥企業守信承諾書,承諾承擔失信責任,接受信用記分管理。
(三)建立信用記分管理專家庫。建立全省藥品(醫用耗材)陽光采購信用記分管理專家庫,對負面清單信用記分標準、記分規則、記分處置和記分修復提供意見建議。
(四)加強信用記分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全省藥品(醫用耗材)陽光采購負面清單信息庫,由省價格招采中心統一管理,規范記錄、動態管理。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4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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