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企業:
為支持醫藥產業發展,更加積極穩妥地推進陽光掛網價格治理工作,經研究,對藥品(醫用耗材)陽光掛網價格動態調整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對首次出現主動申請聯動降價但申請時間超過省級掛網低價執行后20個工作日的企業(在主動申請降價前已被投訴未聯動降價的企業除外),予以暫停相關產品掛網1個月,待暫停期滿且價格調整至符合要求后恢復掛網,并按陽光采購信用記分管理處置。對未及時聯動原研藥和參比制劑價格的企業,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其他情形仍按《關于推進陽光掛網藥品價格治理工作的通知》(蘇醫保發〔2024〕15號)和《關于進一步推進醫用耗材陽光掛網價格治理工作的通知》(蘇醫保發〔2024〕35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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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