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醫療保障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醫療保障局,自治區醫療保險服務中心:
為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內黨發﹝2020﹞27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實施方案》(內政辦發﹝2020﹞6號)精神,進一步規范全區基本醫療保險醫用耗材支付管理,維護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結合醫用耗材實際使用情況,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醫用耗材支付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適用范圍
基本醫療保險醫用耗材是指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上市銷售,取得國家醫保醫用耗材分類與代碼,屬于《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服務項目規范和價格(2018修訂版)》“除外內容”所列,并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規范和價格如有更新,本通知適用更新后的版本。
二、支付標準
基本醫療保險醫用耗材實行乙類耗材管理,參保人員住院期間產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用耗材費用,個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其余部分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按各統籌區住院待遇政策給予支付。
(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下述自付比例執行。單品耗材價格在500元及以下的個人自付10%;500元以上至100000元及以下的個人自付20%;100000元以上個人自付30%。
(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下述自付比例執行。單品耗材價格在500元及以下的個人自付20%;500元以上至10000元及以下個人自付25%;10000元以上-50000元及以下個人自付30%;50000元以上-100000元及以下個人自付35%;100000元以上個人自付40%。
(三)通過國家組織談判、國家組織集中帶量采購、聯盟及自治區集中帶量采購的醫用耗材,根據相關規定確定支付標準。
三、動態調整
(一)自治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將根據全區醫用耗材具體使用情況和基金管理要求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二)發生嚴重危害群眾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或緊急情況時,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根據國家要求按程序臨時調整醫用耗材醫保支付范圍、支付限定及支付標準。
四、工作要求
各地醫療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提前做好相關準備,加強政策宣傳和政策解讀,提高政策知曉度,引導合理預期,營造良好氛圍。醫保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完善與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加大對醫用耗材使用情況的監管和基金運行情況監測,在醫用耗材醫保支付標準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及時上報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五、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10月1日前上線的國家醫保信息平臺,自上線之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