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7號)精神,按照市藥事所《關于開展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醫療器械公開議價工作的通知》(滬藥事〔2017〕58號)和《關于進一步優化本市醫療器械掛網議價規則的通知》(滬藥事〔2020〕1號)要求,現就醫療器械外省市價格填報等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醫療器械外省市價格填報
1.生產(總代)企業提交外省市價格證明材料時,須提供15省市有效、清晰的醫藥采購平臺操作界面截圖、或醫藥招標采購部門官網中標結果公告截圖、或帶有醫藥招標采購部門落款及公章的中標通知書截圖等證明文件(包含價格信息)以佐證填報價格。
2.生產(總代)企業需調整各外省市價格信息中最低價格時,須按照實際情況在議價系統中上傳對應省市醫藥招標采購部門的調價說明或撤標說明等,由市藥事所審核通過后生效。
3.陽光平臺上已掛網醫療器械議價紅線首次調整更新時間為2020年4月15日。原議價結果高于紅線的,醫療機構需在45天內與終端供貨企業重新議價。如45天內未重新議價,將暫停其編碼在該醫療機構的采購資格,直至按規定議定采購價后方可采購。
4.生產(總代)企業在陽光平臺上維護產品外省市價格中發生瞞報、錯報、漏報等情形,市藥事所將在核實后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醫療器械統編編碼拆分
1.原統編編碼對應多個國家醫用耗材分類標準的,可以申請拆分。
2.拆分前原統編編碼自新統編編碼發布生效之日起45天后自動失效,相關醫療機構、企業須在此期間內完成原統編編碼產品的采購、驗收等工作。
3.拆分后的新統編編碼需重新議價,原統編編碼的議價價格將作為“黃線”提醒。
4.原統編編碼與拆分生成的新統編編碼的關聯關系,可通過醫用耗材“信息查詢”模塊進行查詢。
5.符合拆分條件的,可于4月15日后通過醫用耗材“信息變更”模塊進行申請,具體操作流程請參照“上海市醫藥采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醫療器械)--醫療器械資證系統”登陸頁面右上角的《用戶使用手冊(器械申報企業分冊)》。
三、申請更換意向采購醫療機構
對于產品基礎信息已通過審核的生產(總代)企業,如需更換意向采購醫療機構,可以在產品基礎信息通過審核三個月后提出申請。具體流程可參照“上海市醫藥采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醫療器械)——醫療器械資證系統”登陸頁面右上角的《用戶使用手冊(器械申報企業分冊)》。
特此提示。
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