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12/31
歷史中標
正文: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省直管縣(市)醫療保障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醫療機構,各相關醫藥企業:
為推進完善以市場為主導的醫藥價格形成機制,促進醫藥企業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和誠實守信、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構建公平規范、風清氣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環境,切實保障我省群眾利益和醫保基金安全。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醫保發〔2020〕34號)和《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加快落實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醫保辦發〔2020〕59號)有關要求,現就建立我省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信用評價范圍
嚴格落實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的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自2020年8月28日起,醫藥企業(含藥品生產許可持有人、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企業、與生產企業具有委托代理關系的經銷企業,以及配送企業,下同)在定價、投標、履約、營銷等過程中,通過目錄清單所列失信事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納入我省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范圍。
二、實行醫藥企業主動承諾制
醫藥企業參加或委托參加我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掛網,以及公立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的非公立醫療機構(以下統稱“醫療機構”)開展的備案采購,應以獨立法人名義向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交信用承諾書,承諾事項包括建立合規審查制度,杜絕失信行為,規范其員工(含雇傭關系)或具有委托代理關系的經銷企業銷售己方藥品或醫用耗材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失信責任,接受處置措施等。
三、建立失信信息報告記錄渠道
通過企業報告和平臺記錄相結合的方式,及時全面、完整規范地采集醫藥企業失信行為信息,建立我省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失信信息庫。醫藥企業在我省發生失信行為的,應主動及時向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報告失信信息。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定期梳理匯總我省法院、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公開的裁判文書、行政處罰決定,特別是媒體集中報道的典型案件,及時函詢調查涉事企業,要求企業說明情況、補充所需涉案信息,必要時商請相關部門給予案源信息支持。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日常運行中通過監測、受理舉報等方式,掌握醫藥企業定價、投標、履約、營銷等方面的失信行為信息并予以記錄。
四、開展醫藥企業信用評級和分級處置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來源可靠、條件明確、程序規范、操作嚴密的要求實施信用評級,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時效、影響等因素,將醫藥企業在本地招標采購市場的失信情況評定為一般、中等、嚴重、特別嚴重四個等級,并分別采取書面告誡提醒、依托集中采購平臺向采購方提示風險信息、限制或終止相關藥品或醫用耗材掛網和采購、披露失信信息等處置措施。涉事藥品或醫用耗材供給結構單一、供需形勢緊張的,在保障供應的基礎上采取分級處置措施。
五、建立醫藥企業信用修復機制
失信行為自被確認起超過一定時間,以及相關司法判決、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或改變的,保留記錄但不再計入信用評級范圍。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處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醫藥企業,并視情形給予一定的申訴和整改期,允許企業補充更正信息、申訴說明情況。建立醫藥企業信用修復機制,鼓勵企業采取切實措施主動修復信用,包括終止相關失信行為、處置失信責任人、提交合規整改報告并接受合規檢查、公開發布致歉聲明消除不良影響、剔除涉案藥品或醫用耗材價格中的虛高空間、退回或公益性捐贈不合理收益、有效指證失信行為的實際控制主體等。
六、共同推進信用評價制度建設
堅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則,推動醫藥企業、醫療機構積極參與,引導醫藥企業自覺履行遵守價格規則、誠信經營的義務,引導醫療機構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信用評級更優的醫藥企業作為供應或配送單位。
七、有關要求
(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建立并實施我省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主體,要按照國家和省醫保局的有關要求,堅持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以市場機制為導向,以買賣合同關系為基礎,保障醫藥企業依法享有自主定價、自主經營權利。不得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名義,實施地方保護、破壞公平競爭。自2021年起,每季度第一個月的最后一個工作日前集中公布我省省平臺醫藥企業信用評級結果。相關失信信息、評級結果和處置措施及時報國家和省醫保局。
(二)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深入推進我省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按照國家醫保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指導中心制定的《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2020版)》(醫保價采中心函〔2020〕24號)《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級的裁量基準(2020版)》(醫保價采中心函〔2020〕25號)具體要求,盡快完善我省醫藥采購平臺功能,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為醫藥企業提交承諾、記錄信息、修復信用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和支撐。
(三)相關醫藥企業要及時作出信用承諾。2021年3月底前,所有在我省投標掛網的醫藥企業均應提交信用承諾。對于未提交信用承諾的,自2021年4月1日起,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標或者掛網申請;自2021年6月1日起,其已中標或掛網的醫藥產品,如有其他企業保障供應或有替代品滿足臨床需要的,予以撤網處理。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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