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關于本市做好高值醫用耗材(冠脈球囊類)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7/23
歷史中標
正文:
各區醫保局、衛生健康委,各有關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各有關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7號)要求,按照帶量采購、量價掛鉤、促進市場競爭等原則,持續推進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本市組織開展了高值醫用耗材(冠脈球囊類)集中采購試點工作,為保證試點工作順利進行,現就做好此項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先采購和使用中選產品
(一)本市所有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統稱“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總控、“耗占比”、醫院基本用耗品種數量等為由影響中選產品的采購與合理使用。醫療機構應當通過“上海市醫藥采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簡稱“陽光采購平臺”)從中選企業指定的經營(或配送)企業采購中選產品,并按規定實行零差率銷售,嚴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議價”行為,且采購使用量應不低于中選產品的協議采購量。協議采購量完成后,鼓勵醫療機構繼續優先使用中選產品。
(二)除中選產品以外的其它同類產品作為備案產品。備案產品原則上暫停在陽光采購平臺的掛網采購。醫療機構可根據臨床需求,在優先采購中選產品的前提下,向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簡稱“市藥事所”)提出備案采購,采購價通過自主議價確定。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備案產品,應建立嚴格的審批程序。
二、保證及時回款與產品供應
(一)醫療機構作為高值醫用耗材貨款結算第一責任人,應當向終端供貨企業及時支付貨款,回款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的次月底,降低供貨企業交易成本。
(二)醫療機構應及時與中選企業及其指定的經營(或配送)企業簽訂三方購銷協議,明確各方權利與責任。
(三)中選企業應確保在采購周期內以中選價格足量供應,除遇國家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供斷供。中選企業指定的經營(或配送)企業應當通過陽光采購平臺向醫療機構供應集中采購中選產品,并單獨出具發票。
三、探索實施醫保支付標準
(一)本市參保人員使用中選的冠脈球囊擴張導管或冠脈球囊藥物涂層導管發生的費用,取消原按比例分類自負部分,全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直接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
(二)本市參保人員使用未中選的冠脈球囊擴張導管或冠脈球囊藥物涂層導管發生的費用,取消原按比例分類自負部分,冠脈球囊擴張導管的最高醫保支付標準為1410元,冠脈球囊藥物涂層導管的最高醫保支付標準為16080元,并視市場競爭格局、醫保基金收支情況等動態調整。同類產品單價低于(含)最高醫保支付標準的,全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直接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同類產品單價高于最高醫保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自付(老紅軍、離休人員和一至六級革命傷殘軍人除外),不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各類減負范圍,也不納入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支付范圍。
四、強化部門協同配合
(一)本市醫保行政部門將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中選產品情況納入醫保管理考核范圍。為鼓勵醫療機構使用中選產品、主動控制高值醫用耗材費用,對醫療機構使用中選品種節省的醫保費用,在醫保費用預付基礎上,當年度醫保總額預算額度不做調減。在確保患者自負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價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下調相應(DRG/DIP)醫保支付標準,以后按規則定期調整。
市藥事所作為本市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機構,負責公布中選產品、備案產品信息。加強對醫療機構集中采購中選產品采購情況分析,通過陽光采購平臺控制中選產品和備案產品采購比例,定期向醫療機構公布備案產品的采購情況。對于相關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在履行協議等方面的失信行為,按照本市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相關規定處理。
(二)本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醫用耗材使用情況監測,對不按規定采購和使用中選產品的醫療機構,在公立醫院績效考核評價、醫療機構負責人目標責任考核中予以懲戒。規范臨床醫生的醫療服務行為,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權,嚴控不合理使用,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從嚴查處高值醫用耗材臨床使用違規行為。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督促轄區內醫療機構按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嚴查不按時結算貨款的問題,并會同區醫保部門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三)本市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中選產品加強監管,并加大抽檢、飛行檢查力度。對于集中采購中選產品一旦發現嚴重質量問題,將依程序終止采購資格。
五、其他相關事項
(一)本市組織開展冠脈球囊類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的具體工作,由市藥事所根據本市相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
(二)本通知自市藥事所公布此次試點中選結果執行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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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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