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醫療保障局,各地、州、市醫療保障局,各醫療機構,各冠脈球囊生產、配送企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7號)要求,為鞏固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改革成果,持續降低高值醫用耗材虛高價格,進一步減輕各族群眾醫療費用負擔,現就執行京津冀“3+N”聯盟冠脈擴張球囊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采購主體范圍。自治區范圍內已在京津冀醫藥聯合采購平臺申報并確認過約定采購量的醫療機構。
(二)品種范圍。天津市落實國家藥品集中采購試點工作小組辦公室公布的冠脈擴張球囊中選產品(詳見附件)。
(三)協議采購量。首年協議采購量為各醫療機構在京津冀醫藥聯合采購平臺申報并確認的數量。
二、采購周期
(一)本次冠脈擴張球囊集中帶量采購周期為1年7個月,與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周期同步對齊。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結束。
(二)在采購周期內,采購協議一年一簽。續簽采購協議時,約定采購總量原則上不少于上一個年度采購協議用量的60%。
三、主要任務
(一)做好中選品種掛網采購準備工作。自治區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時將聯合帶量采購中選產品掛網,確保各采購主體按中選價格采購冠脈擴張球囊醫用耗材。組織各采購主體、冠脈擴張球囊醫用耗材生產企業及其確定的經營企業于2021年5月中旬完成確定協議采購量、三方協議簽訂等工作。鼓勵其他產品自主將價格調整到合理水平,與中選產品保持合理比價關系。
(二)明確執行時間。2021年5月25日起,自治區范圍內參加冠脈擴張球囊帶量采購工作的醫療機構統一執行中選結果。
(三)做好醫保支付政策銜接。中選產品以中選價格作為支付標準,全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非中選產品屬于自治區醫保支付范圍內的,全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其價格高于此次聯盟采購中選產品最高價425元/個(條、根、套)的,支付標準統一確定為425元/個(條、根、套),患者使用價格高于支付標準的產品,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標準以內的部分由患者和醫保基金按比例分擔;其價格低于425元/個(條、根、套)的,以實際價格為支付標準。
本次集中帶量聯動采購品種為冠脈擴張球囊,結構為快速交換型,功能屬性包括半順應性和非順應性。本次集中帶量采購范圍以外其他球囊的醫保支付政策,暫按現有規定執行,后隨政策變化調整。
(四)確保使用和回款。采購周期內,采購主體優先使用本次冠脈擴張球囊帶量采購中選產品,并確保完成協議采購量。采購主體完成當期協議采購量后超出的部分,中選企業仍需按中選價格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在保證中選產品用量的前提下,各采購主體可以繼續采購并使用其它價格適宜的冠脈擴張球囊,但采購數量不得超過中選產品。采購主體作為貨款結算主體責任單位,應按合同約定與配送企業及時結算,從入庫驗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過60天。配送企業須按采購主體訂單時間按時配送到位。
(五)加強質量監管。各地要加強對中選產品生產、流通、使用全鏈條的監管,堅決防范因價格下降而降低質量的行為。生產企業嚴格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規定要求組織生產,保證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按照采購協議建立生產企業應急儲備、庫存和停產報告制度。對執行中存在不能保證質量等行為的中選企業,要采取賠償、懲戒、退出、備選和應急保障措施,確保患者使用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責任。自治區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協調整體工作。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協調,落實領導責任、保障責任、管理責任、監督責任,落實好相關配套措施,平穩推進中選結果落地實施。
(二)加強風險防范。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強醫療機構使用情況和企業供應情況的監測,共享共用監測信息,及時防范并妥善處理苗頭性和潛在性問題;分析研判落實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提出有針對性應對措施。
(三)加強宣傳工作。各有關單位要及時準確解讀政策,加強宣傳引導,及時回應關切,合理引導預期,努力營造改革的良好氛圍。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關于做好自治區落實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新醫保〔2020〕133號)有關規定執行。執行期間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相關規定執行。采購周期內,如其他地區集中帶量采購中選價格低于本次集中帶量聯動采購中選價格,實行價格聯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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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自治區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