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醫療保障局、各地(州、市)醫療保障局,各相關醫藥機構,各藥品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實施意見》(新政辦發〔2021〕86號)精神,提升我區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信息化水平,根據《關于印發〈自治區、兵團醫用耗材陽光掛網集中采購實施方案〉的通知》(新醫保〔2021〕100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藥品陽光采購有關工作的通知》(新醫保規〔2021〕3號)工作安排,現就試運行自治區藥品醫用耗材招標采購子系統(以下簡稱“新平臺”)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試運行啟動時間
2022年1月1日。
二、首批上線運行招標采購項目
(一)自治區藥品醫用耗材陽光掛網。截至目前,我區在新平臺已分別完成藥品1批1.6萬個、醫用耗材2批95萬個產品的陽光掛網工作,其價格聯動全國省級集中采購平臺最低掛網限價。相關生產企業動態維護產品信息及確定配送關系,各醫療機構可選擇臨床有需求、價格適宜的產品建立采購目錄,確定配送關系,2022年1月1日零時起在新平臺發起訂單采購(不必簽訂三方合同)。
醫療機構在新平臺采購時可按不高于陽光掛網的價格進行議價,鼓勵以醫聯體、醫共體的形式議價,提升議價談判能力,降低采購價格。統籌地區已開展過統一招標,相同產品價格高于新平臺的,醫療機構采購時按陽光掛網價格議價采購;相同產品價格低于新平臺的,醫療機構在新平臺采購時要通過議價將價格議至不高于本地原招標價格后進行采購。統籌地區未開展過統一招標的,其醫療機構在新平臺采購時,相同產品議價結果原則上不超過本院原實際采購價格。
原自治區醫療機構藥品采購管理平臺(以下簡稱“老平臺”)藥品醫用耗材采購模塊訂單功能暫不關閉,但不再受理新增生產、代理及配送企業、產品及信息變更等事宜。
(二)國家醫保談判藥品。為減少企業重復操作,我局將聯通兵團醫保局掛網數據,將國家醫保談判藥品統一導入自治區新平臺,各談判藥品供應企業應于2021年12月27日前,在新平臺完成掛網產品的確認和確定配送關系等工作,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將醫療機構需要配備的藥品先配送入院完成備貨。各地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定點醫藥機構加快配備談判藥品,督促定點醫藥機構落實配備首要責任,確保談判藥品“應配盡配”。對于醫療機構無法配備的談判藥品,要建立健全處方流轉機制,強化“雙通道”藥店對談判藥品的配備。確保到2022年1月1日新增進入目錄的67個談判藥品在本統籌地區至少1家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能買到,并能正常報銷。各定點醫藥機構可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先將需要配備的藥品配備入院,待2022年1月1日零時起,在新平臺發起訂單采購。老平臺國家談判藥品采購模塊相應關閉。
(三)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第二采購協議期。各中選支架生產企業應于2021年12月25日前完成中選產品在新平臺的產品信息確定和確定配送關系等工作。各醫療機構應于2021年12月30日前,根據前期在國家平臺確定的下一年度約定采購量,完成三方合同的簽訂,并要求配送企業提前備貨入院,待2022年1月1日零時起,在新平臺發起訂單采購。老平臺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冠脈支架采購模塊相應關閉。前期未報量的定點醫療機構,在采購周期內如有意愿參加冠脈支架帶量采購和使用工作,可向地州市級醫療保障局提交申請,明確選擇的中選產品及約定采購量,簽訂三方合同后開展帶量采購工作。
(四)國家組織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結果執行準備工作。嚴格落實中選企業自主選擇配送企業的要求,各中選企業于2021年12月25日前,根據國家聯采辦推送的人工關節醫用耗材采購目錄,在自治區新平臺完成企業注冊和產品信息確認工作,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中選產品配送關系確認工作。相關醫療機構、生產企業、配送企業于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三方合同簽訂工作。
三、注意事項
(一)數字證書申領。藥品醫用耗材生產經營(配送)企業需要新平臺數字證書可通過https://gwt.xjbtylbz.cn/hallEnter/網址申領。醫療機構和參與帶量采購的定點零售藥店(慢病及特藥零售藥店優先)需要數字證書可通過https://fuwu.xjylbz.cn/網址申領,其中已有證書但未完成電子簽章綁定的,可對接當地醫療保障部門通過醫保門戶系統上傳“電子簽章申請表”完成后續工作。
(二)新平臺操作培訓及答疑。我局將會同自治區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適時開展新平臺操作培訓,請醫藥機構和相關企業持續關注自治區醫療保障公共服務平臺https://fuwu.xjylbz.cn/。新平臺賬號注冊、產品信息維護、數字證書申領、備案采購、議價等操作培訓內容將長期放置在新平臺“通知公告-操作手冊”供下載使用。
(三)新老平臺過渡時間。老平臺其他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直接掛網產品、短缺藥等采購模塊暫不關閉,待相關數據遷移完成后,分模塊逐步過渡到新平臺進行采購。
四、其他要求
各醫療機構在2022年1月7日前必須在新平臺發起訂單并實際完成采購流程。2022年1月31日前在新平臺陽光采購的醫用耗材比例要達到首月采購量的10%以上;2022年3月31日前在新平臺陽光采購的醫用耗材比例要達到首季度采購量的30%以上;2022年6月30日前在新平臺陽光采購的醫用耗材比例要達到半年采購量的50%以上。藥品采購原則上均在新老平臺上進行,待老平臺關閉后,全面轉移至新平臺。如新平臺同類(或同通用名)產品未掛網但確屬臨床必須的,醫療機構可通過平臺備案采購,并同步通知相關企業及時在新平臺開展陽光掛網工作。
新平臺的試運行是落實國家醫保信息系統建設總體部署,開展藥品醫用耗材招標采購標準化規范化建設,統一數據標準,實現信息共享的重要環節。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切實擔負起行業主管職責,通過新平臺對轄區內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執行集中采購情況和履行購銷合同情況進行全鏈條監管,要將醫療機構網采率納入年底考核和日常基金監管檢查范圍,定期不定期對醫療機構“進、銷、存”進行抽檢,逐步減少線下采購等情況發生,促進交易陽光透明,引導藥品價格回歸合理水平,減輕群眾就醫負擔,促進醫藥行業健康發展。
新平臺試運行階段,各地可通過多種安全、簡便、高效的方式對轄區內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加強直接指導,遇有問題統一匯總后迅速報送我局研究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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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自治區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