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醫療保障局等四部門關于印發《貴州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貨款統一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8/13
歷史中標
正文:
黔醫保發〔2020〕56號
各市(自治州)醫保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局、省屬各醫療機構、軍隊駐黔等有關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等文件精神,為推進醫保、醫療、醫藥聯動改革系統集成,規范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貨款結算行為,制定了《貴州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貨款統一結算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醫療保障局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0年8月11日
貴州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貨款統一結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統稱“醫療機構”)在貴州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以下統稱“采購平臺”)上的采購貨款結算行為,維護醫療機構和醫藥供應商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相關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采購平臺進行的藥品、醫用耗材(含檢測試劑等,下同)等醫藥采購行為。
第三條醫療機構采購貨款,按照“平臺采購、網上支付、集中監管”原則,實行統一結算。
第二章運行保障
第四條醫療機構、供應商應在采購平臺基礎庫內登記賬戶信息,用于采購貨款的結算。賬戶信息包含醫療機構、供應商銀行賬戶信息(戶名、賬號、開戶行)、財務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第五條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統稱“省交易中心”)在現有銀行賬戶(以下統稱“結算專戶”)中對集中采購藥品貨款實行分賬核算、專賬管理。結算專戶不具有提現功能。結算專戶產生的利息由結算專用賬戶開戶行(以下統稱“結算銀行”)根據存款本金所屬單位分別計算并支付利息。
第六條結算專戶內資金遵守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的原則,除劃轉賬戶利息外,不得支付與醫藥采購業務不相關款項。結算專戶收支和運行接受醫療保障、衛生健康、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
第七條結算專戶下設醫療機構子賬戶,用于支付采購貨款、接收醫保費用和退貨貨款;結算專戶下設供應商子賬戶,用于接收采購貨款、支付退貨貨款。供應商可根據需要將子賬戶結算資金劃轉至供應商在采購平臺登記注冊的賬戶。
第八條省交易中心、供應商、醫療機構應高度重視銀行賬戶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嚴格的風險管控機制,明確專人分別妥善保管網上銀行登錄密碼、支付密碼,防范資金風險。
第九條供應商、醫療機構、結算銀行之間應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同時制定采購訂單審核、支付、校驗的職責與流程,確保及時足額支付采購貨款。
第三章資金保障
第十條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費用的結算從提交申請之日起不超過25個工作日,并在年初向定點醫療機構預付周轉金,用于保障醫療機構首筆采購貨款結算支付。周轉金由醫保經辦機構直接劃撥到結算專戶下設的醫療機構子賬戶。
第十一條周轉金額度為上年度月均撥付醫保基金的50%(其中藥品和醫用耗材分別為月均撥付醫保基金的30%、20%)。周轉金額度可根據上年度醫院采購情況和醫保費用發生情況按年進行動態調整,周轉金每年初由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清算。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可先用周轉金和自有資金進行支付,醫療機構子賬戶中的資金金額不足支付的,由結算銀行發出催繳通知,醫療機構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貨款補足。若無法補足貨款可申請銀行補足支付。銀行的申請使用,由醫療機構與結算銀行等銀行協議約定。
第十三條實行醫保經辦機構與供應商直接結算方式的市(州),由醫保經辦機構每月將采購貨款在線支付給結算專戶醫療機構子賬戶,采購平臺結算專戶將采購貨款及時支付給供應商子賬戶。
第四章結算流程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供應商應按要求對在采購平臺上發生的交易進行在線結算,即醫療機構應將采購貨款在線支付給結算專戶下設的醫療機構子賬戶,通過采購平臺結算專戶將采購貨款支付給供應商子賬戶。醫療機構應在付款期限內將貨款足額支付至醫療機構子賬戶,不支持一筆訂單分批支付。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按時將結算采購貨款劃撥到結算專戶下的醫療機構子賬戶。采購貨款劃撥到賬時間,醫療機構從藥品交貨驗收合格、確認入庫的次日開始計算,不得超過30天。省交易中心通過采購平臺對醫療機構匯入的貨款與其支付訂單相關信息進行匹配無誤后,于收到貨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T+3)辦理線上付款。
發生退貨情形需要退款的,由醫療機構在采購平臺發起退款申請,供應商子賬戶在接到付款指令30天內將退貨貨款劃撥到該醫療機構子賬戶。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供應商)支付(退回)采購貨款,均應按照采購平臺要求進行在線支付。在線支付方式主要采用網銀支付,即指醫療機構(供應商)通過開通網上銀行支付功能,在線主動支付(退回)采購貨款,網銀跨行支付采用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結算。
第十七條省交易中心應于每月8日前(節假日順延)將結算專戶上一月度發生的醫療機構藥品采購貨款收付流水清單發送給醫療機構,為醫療機構對賬提供好服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醫療保障部門負責采購貨款統一結算工作的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協調。保證周轉金按時足額預付。對超過60天以上仍未支付采購貨款的醫療機構,可暫時停撥醫保費用,醫保部門負責督促醫保經辦機構及時足額撥付周轉金及醫保資金,對因經辦機構拖延撥付醫保資金的進行約談、通報并追究負責人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督促醫療機構嚴格執行網上采購和按時撥付采購貨款,對超過30天未撥付采購貨款的醫療機構,約談其負責人,對無故拖延采購貨款撥付的醫療機構,責令其及時足額支付,并追究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對結算專戶進行監管。
第二十一條省交易中心負責采購貨款結算系統建設和維護管理,按規定設立結算專戶,規范貨款收付流程,會同結算銀行為全省醫療機構、供應商提供網上結算服務。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應按照規定在采購平臺進行采購,對采購產品進行及時驗收入庫及網上確認工作,并將采購貨款及時支付到醫療機構子賬戶。
第二十三條對供貨商無正當理由不供貨、供貨不足或不及時的,按照協議暫停集中支付貨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省交易中心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有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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