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開展新冠病毒檢測試劑陽光掛網采購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6/18
歷史中標
正文:
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在寧省屬公立醫療機構:
為貫徹《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明電〔2020〕14號)精神,適應我省常態化防控形勢需要,保障新冠病毒檢測試劑正常供應,促進價格回歸合理水平,根據國家和省關于新冠疫情防控要求,現就開展新冠病毒檢測試劑陽光掛網采購工作通知如下:
一、掛網范圍
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相關試劑生產企業均可參加江蘇省藥品(醫用耗材)陽光采購和綜合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省平臺)陽光掛網。
掛網品種包括: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核酸檢測試劑/提取試劑和抗體(IgM/IgG/總抗體)檢測試劑。不同檢測方法的試劑在同一采購目錄下,不進行區分。抗體檢測試劑生產企業須同時生產供應IgM、IgG和總抗體檢測試劑。
二、掛網流程
(一)企業申報
相關企業通過省平臺(http://jsggzy.jszwfw.gov.cn)申報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相關資質信息。
1.申報內容
(1)企業資質和產品資質(《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產品注冊證等合規材料);
(2)全國各省級(自治區、直轄市)中選價或掛網價中的最低價及來源;
(3)最低價承諾書(提供模塊下載)。
2.掛網價擬定
(1)對于有省級中選或掛網的檢測試劑,以該產品省級價格中的最低價掛網,作為我省陽光采購最高限價;
(2)對于無省級中選或掛網價的檢測試劑,且未在我省銷售的暫不掛網;已在我省銷售的,以我省銷售價和掛網的同類試劑中的最低價掛網;
(3)對于在省平臺掛網后產生更低的省級中選或掛網價的檢測試劑,生產企業應在新的最低價執行20個工作日內向省平臺申請調整掛網價。
(二)審核
省醫保局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生產企業應對申報資質信息真實性負責。
(三)公示、公布
對審核通過的擬掛網企業和產品在省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內接受社會監督和企業申投訴。根據擬掛網企業和產品公示結果,履行規定程序后公布執行。
(四)采購交易
全省公立醫療機構在省平臺采購新冠病毒檢測試劑,并可與相關企業開展陽光議價交易。
鼓勵省內軍隊醫療機構、非公立醫療機構和第三方檢測機構在省平臺陽光采購檢測試劑。
三、其他事項
(一)關于掛網期限
1.此次檢測試劑陽光掛網采購屬于疫情防控特殊時期的臨時性掛網,相關產品于疫情防控結束之日撤網。但對于滿足全省10家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采購的產品可轉為省陽光掛網采購,繼續供醫療機構采購。
2.省平臺實行檢測試劑常態化陽光掛網增補工作,符合要求的企業可隨時通過省平臺申報。
(二)關于質量和供應
生產企業是檢測試劑生產、供應、配送的第一責任人。生產企業可自行配送,也可委托具備資質的配送企業進行配送,配送應覆蓋全部采購主體,不得另收配送費等其他費用。若掛網產品出現質量或供應問題,將取消該產品掛網資格。
(三)關于監管監督
自省平臺公布檢測試劑陽光掛網采購執行之日起,省內公立醫療機構不得線下采購新冠病毒檢測試劑;未在省平臺陽光掛網的生產企業不得在省內公立醫療機構銷售。
各采購主體作為貨款結算第一責任人,應依據購銷協議及時結清貨款。省醫保局將對公立醫療機構采購、使用和結算情況進行監測。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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