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印發《青海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配送企業管理考核規定(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02/08
歷史中標
正文:
青海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印發《青海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配送企業管理考核規定(試行)》的通知。為了進一步做好我省醫療機構集中采購中標藥品和醫用耗材的配送工作,加強對配送企業的管理,我委制定了《青海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配送企業管理考核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印發《青海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配送企業管理考核規定(試行)》的通知
2014年02月08日 來源: 藥械處
青衛藥械〔2014〕5號
各市、自治州衛生計生委(衛生局),省藥品采購中心,委屬各醫院,系統行業醫院,各藥品、醫用耗材配送企業:
為了進一步做好我省醫療機構集中采購中標藥品和醫用耗材的配送工作,加強對配送企業的管理,我委制定了《青海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配送企業管理考核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4年2月7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青海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配送企業
管理考核規定(試行)
為加強對醫療機構集中采購中標藥品、醫用耗材配送企業的管理,規范企業的配送行為,保證中標藥品、醫用耗材及時、足額、全面配送到位,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對集中采購中標藥品、醫用耗材配送企業的考核。
直接配送本企業中標產品的中標企業,按此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相關規定,并對規定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市(州)、縣(市、區、行委)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檢查配送企業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所采購的藥品和醫用耗材儲存、配送情況。
第三條 申請向醫療機構配送藥品或醫用耗材的經營企業,須在規定時間向集中采購工作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其中省外經營企業須同時提供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配送方案,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資質審核,審核通過的方可承擔配送任務。
申請向縣級及以下醫療機構配送藥品或醫用耗材的,由市(州)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具備配送資質的企業中邀請招標,確定每個配送區域的配送企業。
第四條 生產企業直接配送本企業中標產品的,須在中標結果開始執行前提出書面申請,明確直接配送的品種和區域,必須提供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配送方案并經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核通過。
第五條 建立定期分級考核工作機制。對配送企業的配送情況每季度進行一次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第六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配送企業在全省醫療機構的配送情況,并在集中采購網站公布考核結果。
市(州)、縣(市、區、行委)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考核縣及縣以下醫療機構藥品或醫用耗材配送企業的配送情況,作出記錄,并以適當方式向相應的配送企業公布。
第七條 配送企業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樣式,在每月10日前,將中標企業供貨情況通過青海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向省藥品采購中心提交。
配送企業不提交中標企業供貨情況的,視為中標企業對該配送企業的供貨率為100%。
第八條 對配送企業配送情況的主要考核指標為綜合配送率。綜合配送率=(品規配送率+醫療機構配送覆蓋率+金額配送率+入庫率)/4。
品規配送率=實際配送品規數/醫療機構下達訂單品規數*100%;
醫療機構配送覆蓋率=實際配送到位醫療機構數/下達訂單醫療機構數*100%;
金額配送率=實際配送金額/醫療機構下達訂單金額*100%;
入庫率=醫療機構入庫金額/醫療機構下達訂單金額*100%。
品規配送率、醫療機構配送覆蓋率、金額配送率、入庫率4個單項指標也作為考核指標之一。
第九條 綜合配送率和各單項指標根據青海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數據形成,綜合配送率按照當季和本采購周期累計兩個數據進行統計。
第十條 基本藥物、非基本藥物、醫用耗材的配送情況分別考核。
第十一條 企業對公布的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布考核結果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公布考核結果的機構書面申請復核。相關機構復核后書面答復相關企業。經復核確有錯誤的,在公布下個季度考核結果時予以更正。
第十二條 建立省市縣三級聯動、分級監管的工作機制。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管理全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配送企業,可根據考核情況直接作出處理。
市(州)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管理縣及縣以下醫療機構或醫用耗材配送企業,可對其作出警告、限期整改、取消配送資格等處理,并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根據考核情況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三條 中標結果開始執行的第3個月起,考核后當季綜合配送率低于75%或累計綜合配送率低于90%,或4個單項指標中的一項或幾項累計低于60%,無證據證明是由生產企業原因造成的,對配送企業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
第十四條 累計四個季度綜合配送率低于90%的,或4個單項指標中的一項或幾項累計低于80%的配送企業,取消該企業在相應配送區域的配送資格。
第十五條 各地在藥品采購配送活動中,發現企業有下述行為之一的,應及時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調查核實后,情節較輕的給予約談、警告、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記入不良記錄,取消配送資格。對涉嫌違法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1.在采購配送活動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2.不供貨、不足量供貨、不及時供貨的;
3.經醫療機構驗收確認,配送的產品劑型、規格、包裝、生產企業與中標目錄或訂單不一致,企業不予更換的;
4.以非中標品種替代中標品種配送,或提供不合格的品種的;
5.不按規定開具銷售發票的;
6.擅自以高于中標價的價格供貨的;
7.擅自向醫療機構收取配送費、包裝費等各種費用的。
第十六條 被取消配送資格的企業原來承擔配送的品規,由相關中標企業另行選擇配送企業。新配送企業從確定配送關系的下個月開始考核。
在縣(市、區、行委)配送區域被取消基本藥物配送資格的企業,同時取消該區域非基本藥物配送資格。
被取消配送資格的企業,記入不良記錄,不得參加下一周期配送,3年內不能向全省醫療機構配送任何藥品或醫用耗材,全省醫療機構3年內亦不得向其采購任何藥品或醫用耗材。
第十七條 省藥品集中采購監督委員會對考核工作進行監督,對提供虛假信息的相關部門或單位以及違規違紀的監督檢查人員,由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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