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范圍內依法設立的各類醫藥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堅決打贏優化營商環境、凈化政治生態整體攻堅戰,加快打造營商環境升級版,根據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關于優化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服務管理的緊急通知》要求,按照“平等自愿,公開透明,寬進嚴出,競爭有序”原則,經研究決定進一步優化自治區本級定點醫藥機構申報工作?,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呼和浩特市范圍內依法設立的各類醫藥機構,正式運營3個月后可向自治區醫療保險服務中心提出定點申請。
二、申報地點
內蒙古自治區政務服務局13樓醫保經辦窗口(地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敕勒川大街6號)。
三、申報材料
(一)醫療機構
1.《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2.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照正副本原件;
4.第一注冊地在該醫療機構醫師的醫師執業證書、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原件(至少1名)。
(二)零售藥店
1.《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2.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3.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四、申報流程
醫藥機構提交相關申請材料,自治區醫療保險服務中心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及核驗,對不符合條件及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符合條件的醫藥機構,即時簽訂定點醫藥機構服務協議。
五、注意事項
(一)提交申報材料人員為申報醫藥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可為其他醫藥機構代辦業務。
(二)提交申報材料時需攜帶醫藥機構公章及法人章。
(三)醫藥機構提交的申報材料應真實有效。
(四)違反服務協議規定被取消定點資格的醫藥機構,在終止期限內不可重新申報定點(含變更醫藥機構名稱)。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險服務中心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