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市醫保中心:
根據國家醫保局《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保局第 2 號令)精神,按照省醫保局《關于同意滁州市開展專業醫療服務機構協議管理先行先試工作的函》要求,為規范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專業醫療服務機構(血液透析中心)協議管理,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滁州市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條件、程序和規則,針對血液透析中心,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管理的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專業醫療服務機構簽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規范協議管理。
二、協議管理準入條件
申請定點的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專業醫療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正式運營至少 3 個月。
(二)至少有 1 名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且第一注冊地在該醫療機構的醫師。
(三)主要負責人負責醫保工作,配備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100 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服務機構應設內部醫保管理部門,安排專職工作人員。
(四)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管理制度、財務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院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按要求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全部就診人員相關信息,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并愿意接受醫保經辦機構實時監控。
(六)按照醫保部門相關要求,設立醫保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醫用耗材、疾病病種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的醫保編碼。
(七)嚴格執行醫保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
(八)符合法律法規和市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材料
申請定點的專業醫療服務機構需向各級經辦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一)滁州市專業醫療機構(血液透析中心)協議管理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證照復印件。
(三)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四)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五)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六)市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請受理
專業醫療服務機構提出定點申請,各級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充的材料,申請單位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補充;逾期未補充的,視為自動撤回申請。
五、組織評估
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紀檢監督、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原則上不少于 5 人。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 30 個工作日,醫療機構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
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證照。
(二)核查醫師、護士、藥學及醫技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信息和醫師第一注冊地信息。
(三)核查與服務功能相適應的診斷、治療、手術、住院、藥品貯存及發放、檢查檢驗放射等基礎設施和儀器設備。
(四)核查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衛生健康部門醫療機構評審的結果。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80 分及以上視為合格。各級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應將其納入擬簽訂協議醫療機構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 3 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六、評估公示
評估結果在政務信息公開網進行公示。公示 7 個工作日,無異議的,經辦機構與之簽訂服務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七、協議簽訂
各級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醫療機構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由屬地管理的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并上報市級醫保經辦機構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協議約定。協議期限一般為 1 年。
八、監督管理
經辦機構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與符合條件的專業醫療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建立醫療費用結算關系。各級醫保部門應按照醫保監督管理相關要求,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采取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現場監督檢查和非現場監督檢查相結合等方式,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監督檢查。
九、其他要求
本通知下發前,已簽訂協議的定點血液透析中心須在三個月內按本通知要求重新評估,不合格的及時整改到位。若上級醫保部門出臺新規定、規范協議管理的,則由市醫療保障局調整后執行。
滁州市醫療保障局
2022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