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醫藥機構申請醫保定點管理工作,鼓勵和引導各類醫藥機構公平參與競爭,簡化辦事程序,優化工作流程,根據《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和《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評估實施細則(試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評估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新醫保規〔2021〕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2022年烏魯木齊市醫藥機構定點申請受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醫藥機構申請醫保定點的基本原則
(一)自愿申請、積極配合。醫藥機構根據醫保定點申報條件,自愿提出申請,如實提供相關材料,配合做好醫保定點評估各項工作。
(二)多方評估、擇優確定。各區(縣)醫保局根據醫藥機構自評結果確定現場初評對象,評估小組通過現場初評、復驗、專家評審的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醫保定點機構,做到程序公開透明、結果公正合理。
二、?醫藥機構申請醫保定點管理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醫療機構
1.有穩定的執業場所,在注冊地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
2.符合醫療機構設置基本標準的人員要求,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且第一注冊地在該醫療機構的醫師;
3.主要負責人負責醫保工作,配備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10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應設內部醫保管理部門,安排專職工作人員;
4.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管理、財務、統計信息管理、醫療質量安全核心等制度,有醫療“進、銷、存”管理系統,并有相應臺賬等;
5.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院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按要求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全部就診人員相關信息,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
6.設立醫保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醫用耗材、疾病病種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的醫保編碼;
7.單位及從業人員按規定在本統籌區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
8.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自治區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零售藥店
1.有穩定的執業場所,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3.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工作,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4.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5.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6.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7.單位及從業人員按規定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
8.符合法律法規和自治區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醫藥機構申請醫保定點的流程
(一)申請環節
1.書面申請。符合申請定點條件、愿意承擔醫保服務的醫藥機構,按照機構所在地可通過新疆醫保服務平臺單位網廳(網址https://fuwu.xjylbz.cn/hallEnter/#/Index)向各區(縣)醫保局提交相關資料提出書面申請,并自主添加QQ群號656693658獲取相關通知。
2.受理初審。各區(縣)醫保局通過對照公布條件對醫藥機構提供材料進行初審,對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條件的及時告知相關醫藥機構。
3.機構自評。醫藥機構按照烏魯木齊市醫保定點機構協議管理評分表進行自評,將自評表加蓋公章反饋至各區(縣)醫保局,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優秀者可納入評估范圍。
4.申報信息核查。通過衛健部門函詢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療保障信息平臺查詢的方式,核查醫藥機構的申報信息和違規處罰情況,對申報信息和函詢結果不符、存在嚴重違法違規的申請予以終止。
(二)評估環節
1.現場初評。由各區(縣)醫保局負責組織評估小組對藥機構進行現場初評,對申請基礎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并根據醫藥機構的整體布局、內部管理、經營狀況等確定現場初評得分。
2.初評復驗。由烏魯木齊市醫療保障事業發展中心對各區(縣)醫療保障局初評合格的醫藥機構進行復驗,復驗合格的予以初評公示;
3.初評公示。現場初評后,對符合條件的醫藥機構名單向社會公布,并在烏魯木齊市醫療保障局網頁公示,公示期為10日;公示期間被舉報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取消當年申請資格。
4.專家評審。根據現場初評情況,由烏魯木齊市醫療保障事業發展中心組織評估專家統一進行評審,最終確定合格的醫藥機構名單。
(三)結果運用
1.評估結果報備及告知。評估合格的醫藥機構納入擬簽訂協議機構名單,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不合格的,告知醫藥機構理由,并提出整改建議,醫藥機構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申請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2.確認公示。對評估合格的醫藥機構在烏魯木齊市醫療保障局網頁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日。公示期間被舉報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取消申請資格。
3.簽訂協議。市醫療保障事業發展中心與公示合格的醫療機構對服務協議書內容進行協商,雙方協商一致的,自愿簽訂協議。公示期滿后,10日內未按要求完成協議簽訂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資格。
四、申請資料
請嚴格依照通知要求準備相關材料,認真填寫各類申報表格、加蓋公章,并依照“材料清單”按序排列、裝訂成冊,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至各區縣醫保局。
五、受理地點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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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醫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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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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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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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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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區醫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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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區文化巷203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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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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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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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區醫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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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區克拉瑪依西街652號7樓71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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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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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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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區(新市區)醫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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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區四平路2288號創新廣場A座16樓16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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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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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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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區醫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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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區華光街200號綜合辦公樓1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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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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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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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開區(頭屯河區)醫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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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開區維泰南路維泰大廈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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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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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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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東區醫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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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東區政務中心5樓業務科51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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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9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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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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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坂城區醫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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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坂城鎮政務中心2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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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0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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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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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縣醫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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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縣南旅基地南旅東路765號縣政府大院2號樓2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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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5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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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1.以醫療美容、輔助生殖、生活照護、種植牙等非基本醫療服務為主要執業范圍的;
2.基本醫療服務未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4.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5.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6.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醫療機構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1.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2.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3.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4.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七、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對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材料的醫藥機構,取消本次申請,3年內不再受理相關醫藥機構醫保定點準入的申請。
(二)經現場勘查或專家評審不符合定點醫藥機構管理的,三個月內不再重新申請。
(三)評估、公示、協議簽訂等相關事項通過QQ群通知,因醫藥機構自身原因未進群或者未及時關注造成錯過時間節點的,視為自動放棄。
烏魯木齊市醫療保障事業發展中心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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