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醫療保障局,市局各分局,市醫保中心:
???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改革的指導意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醫療保障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精神,結合前期試點運行經驗,決定對《紹興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紹市醫保〔2020〕39 號)《紹興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信用記分操作細則(試行)》(紹市醫保〔2020〕40 號)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具體內容如下:
一、《紹興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紹市醫保〔2020〕39 號)中第十一條、第十六條修改后內容:
(一)第十一條 滿足以下標準之一的列入黑名單(嚴重失信名單):因欺詐騙保被解除協議的;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起訴,或復議訴訟后維持原決定,拒不履行醫保行政處罰或行政決定的;欺詐騙取醫保基金涉嫌犯罪,移交司法部門處理的;在醫藥購銷中給予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將信用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
(二)第十六條 醫保部門每年年初將定點藥店“紅黑名單”、信用分級情況推送至公共信用平臺,與其他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實施聯合獎懲。對信用等級為較差、差的信用主體,有效期為 1 年;對列入嚴重失信(黑)名單的信用主體,有效期為 3 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期滿后,轉
入后臺數據庫。
二、《紹興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信用記分操作細則(試行)》(紹市醫保〔2020〕40 號)中“紹興市定點零售藥店信用指標評分標準”部分指標修改后的內容,詳見附件。
?紹興市醫療保障局
2020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