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2月,李強總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2024年11月22日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該決定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 第三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列入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目錄(以下稱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按照藥用類和非藥用類分類列管。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其中,藥用類精神藥品分為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發現藥用用途的,調整列入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不再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
??? “國家組織開展藥品和其他物質濫用監測,對藥品和其他物質濫用情況進行評估,建立健全目錄動態調整機制。上市銷售但尚未列入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或者第二類精神藥品發生濫用,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前款的規定及時將該藥品和該物質列入目錄或者將該第二類精神藥品調整為第一類精神藥品。”
??? 第四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對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對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實驗研究,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
??? “國家建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追溯管理體系。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追溯標準和規范,推進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實現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可追溯。”
??? 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造成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進行查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關的管理工作。”
???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修改為“藥品管理法規定”。
??? 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制定。”
??? 第四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執業醫師應當使用專用處方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單張處方的最大用量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執業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應當對患者的信息進行核對;因搶救患者等緊急情況,無法核對患者信息的,執業醫師可以先行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
??? 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醫療機構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進行專冊登記,加強管理。麻醉藥品處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藥品處方至少保存2年。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報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信息。”
??? 刪去第八十四條第二款。
??? 第八十五條中的“麻醉藥品目錄”修改為“藥用類麻醉藥品”。
??? 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七條:“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依據本條例制定。”
??? 第八十七條改為第八十八條,并將其中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修改為“中央軍事委員會后勤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