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的服務行為,促進定點醫藥機構為參保患者提供良好服務,鼓勵和引導各類醫藥機構公平參與競爭,根據《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關于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通知》(贛人社發[2016]40號)、《關于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評估工作的通知》(贛醫保字[2019]37號)、《省醫保局關于〈宜春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報送宜春市2019年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評估表的請示〉的批復》有關精神,現對申請2021年下半年宜春市醫保定點醫藥機構有關事項予以公告如下:
凡是正式運營滿3個月的社會辦醫藥機構、公立醫藥機構,只要符合條件,均可向當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
一、申請時間:
2021年8月17日至2021年9月5日17:00時止
二、申請條件:
(一)申請定點醫療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符合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2、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以《醫療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照復印件上的日期和本次受理申請材料最后日期9月5日為準),依法取得衛健委核發的執業許可證,或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并經衛健委備案有資格開展對外服務;具有相關專業診療技術準入許可證,經登記機關檢驗合格;醫療機構的從業人員均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
3、遵守國家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有健全和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
4、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的價格政策;
5、嚴格執行《社會保險法》和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建立了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三級醫療機構及二級綜合性醫療機構應有專門管理醫療保險工作的部門和人員,其他醫療機構應有專職管理醫療保險工作的人員;
6、配備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聯網結算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并能按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要求與醫保信息系統進行對接。門診和住院費用能通過醫保接口進行結算,并能按規定格式打印醫療收費票據。
(二)申請定點零售藥店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以《藥品經營許可證》和本次受理申請材料最后日期9月5日為準),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書》和《營業執照》;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藥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
3、具有整潔的營業場所,營業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設置醫療保險專門服務區域,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的能力;
4、能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一名執業藥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5、嚴格執行《社會保險法》和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相應的管理人員和設備;
6、經營藥品品種(不含中藥飲片)不少于1000種,其中醫保藥品不少于藥品總量的80%;
7、藥店內原則上不得擺放和兼營日用品、食品、化妝品等非醫藥類商品;
8、配備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聯網結算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并能按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要求與醫保信息系統進行對接。購藥費用的結算,能按要求打印結算票據,票據均能注明藥名、數量、單價。
三、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療保障定點申請:
(一)醫療機構:
1.以醫療美容、輔助生殖、生活照護、種植牙等非基本醫療服務為主要職業范圍的;
2.基本醫療服務未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4.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5.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6.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醫療機構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二)零售藥店:
1.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2.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3.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4.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四、申請醫保定點需提供的材料:
(一)醫療機構需提供的材料
醫療機構對照準入基本條件,并結合《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綜合評估表》(見附件3)進行自評,如符合基本條件且自評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其中門診醫療機構得分80分以上),如實準備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見附件1);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正本復印件、副本,《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的原件及復印件;軍隊醫療機構另需提交軍隊對外有償服務許可證及有償收費許可證;
3.醫療機構設置批復文件、等級評審文件;
4.大型醫療設備清單;
5.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和門診服務量(包括門診人次、次均門診費用等)、住院服務量(包括住院人數、平均住院日、次均住院費用等),以及可承擔醫療保險服務的能力證明材料;
6.職工花名冊(序號、姓名、身份證號碼、崗位、職稱、是否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參加社會保險證明材料,勞動合同;
7.醫療機構內部平面圖、地理位置示意圖;
8.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9.對照《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綜合評估表》(完成自評得分和自評說明),并對照《綜合評估表》一一對應提供佐證材料;
10.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材料真實性承諾書(見附件5)。
(二)零售藥店需提供的材料:
零售藥店對照準入基本條件,并結合《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綜合評估表》(見附件4)進行自評,如符合基本條件且自評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如實準備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見附件2);
2.《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正本復印件、副本,《營業執照》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3.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
4.藥品經營品種清單、收費標準及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
5.職工花名冊(序號、姓名、身份證號碼、崗位、職稱、是否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參加社會保險證明材料,勞動合同;
6.藥店內部平面圖、地理位置示意圖;
7.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8.《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綜合評估表》(完成自評得分和自評說明),并對照《綜合評估表》一一對應提供佐證材料;
9.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材料真實性承諾書(見附件5)。
本公告未盡事宜,由宜春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解釋,咨詢電話;0795- 3219309。醫藥機構提交申請及評估材料受理時間:2021年8月17 日至2021年9月5日17:00時止。請符合條件的醫藥機構自愿按規定及時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逾期本次不予受理。
五、申請流程:
符合申請條件的醫藥機構如實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宜春市城區及明月山風景區、宜陽新區、經開區、教體新區、袁州區的醫藥機構申請材料由袁州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受理)提供申請材料,按照上述要求及順序裝訂成冊2份,外頁用虎皮紋紙包裝(醫療機構的用紅色的,零售藥店的用藍色的),1份提交醫療保險經辦機構,1份自留備查。各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進行材料初審,證件原件由申請人帶回。宜春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局根據申請情況組織專家評估組,并具體組織相關評估工作。
附件1: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附件2: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附件3: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綜合評估表
附件4: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綜合評估表
附件5:承諾書
附件1
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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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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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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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及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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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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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連鎖(),全省連鎖(),全市連鎖(),
單體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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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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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店員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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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人,其中: 執業藥師??人,藥師???人,
其他人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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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藥品品種
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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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總數????,其中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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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
銷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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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總額???萬元,其中藥品???萬元,醫用器械材料???萬元,保健品???萬元,其他商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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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
基本情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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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承?諾?書
XXX醫保局:
???我單位鄭重承諾:?????????????(單位名稱)申請2021年XXX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評估準入所提交的所有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可靠,我單位對其真實性負全部責任。
???特此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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