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紀發〔2022〕9號
各市紀委監委、衛生健康委:
???? 現將《山西省清廉醫院建設示范單位創建管理辦法(試行)》和《山西省清廉醫院建設示范單位考評指標(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山西省紀委機關??山西省監察委員會
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9月20日
山西省清廉醫院建設示范單位創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引領和推動清廉醫院建設工作,依據中共山西省委《關于全面建設清廉山西的行動方案》(晉發〔2022〕9號),按照省委批復同意的《關于在全省組織開展山西省清廉單元創建示范活動的工作方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清廉醫院建設示范單位創建活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考察調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突出清廉主題、干部主體、制度主線,把清廉要素融入醫院建設的各方面,全面提升醫療機構現代化治理水平,助力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清廉醫院建設示范單位創建活動在省委領導下進行。各市委、縣(市、區)委及省直相關單位黨組(黨委)負創建示范工作的主體責任。省紀委監委機關、省衛健委共同主辦創建工作。省、市、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同級紀檢監察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創建周期和范圍
第四條??清廉醫院建設示范單位創建活動從2022年開始,長期開展。實行屆期制和動態管理。每兩年組織一次申報、評估和命名。
第五條??清廉醫院建設示范單位的創建范圍為全省所有醫院(醫療衛生機構)。實行自愿申報。
第六條??清廉醫院建設示范單位的創建數量根據工作推進情況確定。
第三章?考評標準
第七條??清廉醫院建設示范單位的基本標準:
(一)黨的政治建設有力。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明顯。基層組織健全,發揮作用較好。選人用人導向正確,制度健全。
(二)院企關系親清和諧。藥械生產流通領域治理深入有效。堅持藥械采購制度機制。落實信用約束機制。
(三)醫院權力運行規范。堅持黨對公立醫院的全面領導,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落實落細。公立醫院改革有序推進。權力約束機制健全,重點領域和關鍵少數監管有力到位。實現院務公開、透明。
(四)醫療行業樹立新風。深入開展專項治理工作,精準糾治“四風”問題,院風行風向善向好。
(五)廉潔文化建設扎實。廉潔教育落實經常,清廉建設氛圍濃厚。打造廉潔陣地,助推清廉文化建設。
(六)綜合監督體系完備。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分析研判制度。專項整治常態化開展。制度機制健全,一體化監督扎實有效。
在總體把握上述基本標準的基礎上,配套制定《山西省清廉醫院建設示范單位考評指標》,明確細化考評內容。考評指標實行百分制。
第八條??創建期間,清廉醫院建設工作受到上級通報表揚,被樹為典型的,視情加分。
第九條??醫院(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
(一)領導班子成員發生職務違法犯罪或嚴重違紀事件,受到相應處理,在影響期內的。
(二)中層干部本年度3人及以上受到處分,在影響期內的。
(三)醫務人員因違反《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等,發生違法違規違紀問題,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或引發重大網絡輿情,或被省級(含省級)以上主要媒體曝光,在影響期內的。
(四)發生醫療責任事故或安全責任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條??清廉醫院建設示范單位創建工作程序:
(一)動員部署。公開發布開展清廉醫院建設示范單位創建活動的通知,并印發管理辦法和考評指標;動員組織全省醫院(醫療衛生機構)積極參與,營造濃厚創建氛圍。
(二)組織申報。各創建單位對照考評指標,堅持邊創建、邊申報。符合標準和條件的,按照隸屬關系向有關部門申報,并提交相關材料。
1.鄉(鎮、社區)、縣(市、區)、市、省級醫院(醫療衛生機構)分別向所在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報。
2.高校、國有企業的醫院(醫療衛生機構)向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報。
(三)審核推薦。縣(市、區)、市、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會同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對照考評指標,對申報、推薦的清廉醫院建設示范單位進行評估審核,并逐級上報。
(四)評估驗收。省紀委監委機關、省衛健委會同有關部門成立評估驗收領導小組,按照科學規范的程序,對申報單位逐個評估驗收,確保評估結果公平、公正。
(五)公示復核。省紀委監委機關、省衛健委向社會公布評估驗收結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于群眾舉報、投訴的,重新進行復核。
(六)通報命名。經評估驗收、公示復核后,由省紀委監委、省衛健委對符合標準的創建對象以通報、命名、授牌等形式予以認定,并向社會公布。
(七)總結推廣。創建過程中,及時收集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創建工作好的經驗做法,并積極宣傳推廣,充分發揮創建示范引領作用。
第五章?考評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逐級審核推薦的山西省清廉醫院建設示范單位評選名單,發現有弄虛作假的,取消本屆評選資格,并由省紀委監委、省衛健委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 對山西省清廉醫院建設示范單位及其負責人,在評先評優、選拔使用等方面優先推薦。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省紀委監委機關、省衛健委按照每年不少于四分之一的比例,對山西省清廉醫院建設示范單位進行抽查復核。
第十四條 山西省清廉醫院建設示范單位每年12月底前通過原申報渠道向省紀委監委機關、省衛健委提交創建示范工作持續開展情況工作總結。
第十五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加強對山西省清廉醫院建設示范單位日常監督,對于發現的問題應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六條 在抽查復核和日常監督中,山西省清廉機關建設示范單位存在第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予以通報摘牌。同時,復核結果不合格、整改落實不到位或發生嚴重問題的,予以通報摘牌。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紀委監委機關會同省衛健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