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省醫療保障基金中心,相關醫療機構:
??為持續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不斷優化醫保付費技術標準,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按病組和病種分值付費2.0版分組方案并深入推進相關工作的通知》(醫保辦發〔2024〕9號)文件精神,現就完善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協商談判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升協商談判機制重要性認識。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協商談判機制是推進支付方式改革醫保醫療協同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提升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科學性和規范性。各統籌地區要充分認識健全完善協商談判機制的重要意義,積極開展談判協商工作,形成共同治理、良性互動的良好改革氛圍。
??二、組建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專家組。各統籌地區要組建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專家組,實行屬地管理。專家組由統籌區內的臨床醫學、醫保管理、統計分析、藥學等方面專家共同組成。專家組成員經本人同意后由所在單位推薦或本人自薦、經統籌地區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確認,原則上不超過68周歲,具體條件由各統籌地區醫保部門制定。省本級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專家組納入局專家庫統一管理。專家組成員實行動態管理。
??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為當地支付方式改革提供技術支撐,指導醫療機構更好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參與特例單議審核評議、矛盾爭議處理等工作。省本級專家組同時承擔全省支付方式改革技術指導工作,到地市指導工作時可邀請當地專家組成員一起參與。
??專家成員開展工作的費用由組織單位按規定報銷,按規定獲取勞動報酬。
??三、圍繞支付核心要素談判。醫保協商談判以客觀費用為基礎,體現醫保政策導向,圍繞總額、權重、分值、調節系數等支付核心要素進行談判協商,在充分考慮疾病治療的難易程度、資源消耗等基礎上,合理配置醫療資源,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體現醫療服務價值,降低醫療費用負擔,確保醫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四、規范協商談判流程規則。協商談判由醫保部門確定具體協商談判原則和方案,由醫療機構代表、行業(學)協會和醫保部門共同協商,也可探索邀請參保人代表參與協商談判過程。協商談判依據國家DRG和DIP技術規范,堅持科學合理、公平公正原則,對分大類、分病種(病組)進行談判。
??五、加強協商談判組織管理。協商談判工作由統籌地區醫保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共同組織和參與,根據談判內容采取單一機構談判、專科學科談判、醫療機構集體談判等方式進行。醫療機構應重視協商談判代表選派,遴選業務熟、技術精、公道正派、專業行業代表性強的人員參與協商談判,提高協商談判結果的合理性、權威性、公允性。視工作情況可邀請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專家組成員、國家醫保局或省醫保局DRG/DIP技術指導組具有豐富談判經驗的專家參與指導協商談判,及時解決談判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和技術性問題,推動協商談判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開展。
??六、強化協商談判結果運用。要根據協商談判結果,結合醫保基金運行情況、醫療機構學科發展情況等,不斷優化總額、權重、分值、調節系數政策,推動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更加契合醫保醫療發展實際。要加強協商談判應用監測,建立覆蓋醫保基金整體運行、數據填報質量、病組和病種指標變化、患者負擔等多維度的運行監測體系,完善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過程和結果管理。
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