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會同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印發《四川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貨款在線結算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大眾知曉,理解政策相關條款,現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完善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制度的指導意見》(川辦發〔2020〕62號)中“省藥械采購平臺設立藥械貨款集中支付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醫藥機構應在藥械交貨驗收合格30天內,將藥械貨款支付至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收到貨款后及時支付給醫藥企業。參加帶量采購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規定委托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使用醫保基金預付藥械貨款,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與相關醫療機構做好帶量采購醫保預付款的清算工作”等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省藥械集中采購工作,規范藥械集中采購貨款在線結算流程,推廣貨款資金流、訂單信息流、貨物物流“三流合一”的招采模式,特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辦法》的適用范圍。
公立醫療機構(含參與我省集中采購的軍隊醫療機構)、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醫藥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藥生產及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醫藥企業)通過四川省藥械集中采購及醫藥價格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結算藥械貨款適用本辦法。
(二)規定了賬戶的用途及管理。
1.監管賬戶。專門用于辦理并監管醫藥機構與醫藥企業通過平臺開展的藥械采購貨款結算業務,以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受定點醫療機構委托使用醫保基金代其預付藥械貨款業務。省醫保局對監管賬戶實行統一管理,獨立核算。
2.結算賬戶。結算賬戶是醫藥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醫藥企業向省藥械招標采購服務中心提交相關資料后,在平臺登記用于在線結算藥械貨款的銀行賬戶。醫藥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醫藥企業應確保登記賬戶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
(三)明確了結算操作流程。
1.帶量采購。定點醫療機構與醫藥企業簽訂帶量購銷合同后,應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使用醫保基金代其預付藥械貨款(以下簡稱基金預付款)的委托預付款協議。在購銷合同簽訂15個工作日內,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不低于合同采購金額的50%進行首次預付,合同采購量執行過半后,于15個工作日內再次預付剩余部分的藥械貨款。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基金預付款劃轉至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收到基金預付款后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出到賬提示,并于3個工作日內(不含收款當日,下同)按照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的委托付款協議,向相應醫藥企業的結算賬戶劃轉預付款項。發生退貨并產生退款時,按原渠道進行處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在醫保基金月度撥付費用時,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帶量采購基金預付款的清算。帶量采購完成合同約定采購量后的超量部分,按照非帶量采購結算方式處理。
2.非帶量采購。醫藥機構在藥械交貨驗收合格后30天內,將藥械貨款劃轉至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收到貨款后向醫藥機構發出到賬提示,并于3個工作日內按照與醫藥機構簽訂的委托付款協議,向相應醫藥企業的結算賬戶劃轉藥械貨款。發生退貨并產生退款時,按原渠道進行處理。
三、其他需說明事項
《辦法》對相關單位藥械采購貨款賬務處理進行了明確規定,并將藥械采購貨款在線結算情況納入我省藥械集中采購信用評價管理體系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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