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總局令第8號)已于2014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國家總局2014年第58號公告)于2014年12月12日發布實施。為切實加強我區醫療器械經營監管工作,現就貫徹執行《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和備案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新開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經營許可、備案應按照《辦法》、國家總局《關于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備案有關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25號)和《關于實施〈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和〈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食藥監械監〔2014〕143號)有關規定辦理。自治區局將根據《辦法》和《規范》制定檢查標準。在此之前,有關人員資質、經營場所、庫房地址及其面積規定各地仍暫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新食藥監械〔2014〕4號)文件執行。
(二)對于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經營企業要按照25號公告的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企業要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所在地的地、州、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對備案材料完整性進行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備案。備案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規范》的要求對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開展現場核查。
(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申請《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及《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的變更、延續、補發,應按照《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等規定執行。
二、申辦主體
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和《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的申請人,應當是企業組織。申請人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后,方可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或《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辦法》第8條第(一)項規定中的“組織機構代碼”,對于非法人企業,應當要求其填寫、提供其總公司的“組織機構代碼”。對于全部產品委托儲運、配送的,應當在庫房地址中注明“所營全部產品委托××××(經營企業名稱)倉儲、配送”。
受托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的企業,應當符合《規范》第三十一條、四十條、四十三條、五十四條等的要求。
三、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
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的企業,應當具有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保證經營的產品可追溯。應當符合《規范》第三十條的規定。
四、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與備案憑證
(一)同一申請人既申請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又申請醫療器械經營備案的,其申報材料可合并提交。批發企業,應分別頒發《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與《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備案憑證上的“經營范圍”,不再分具體類別羅列,根據其是否經營體外診斷試劑,其經營范圍描述為“第二類醫療器械(含體外診斷試劑)”或“第二類醫療器械(不含體外診斷試劑)”;零售企業,僅在其許可證的“經營范圍”上注明:“同時予以第二類醫療器械備案”即可,不再另行出具備案憑證。僅申請二類備案的,單獨頒發《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
(二)許可證、備案憑證的樣式和項目內容,應嚴格按照《辦法》和國家總局的相關通知要求執行。項目內容發生變更的,重新打印許可證或備案憑證,編號有效期與原證一致。
五、現場核查
對于同時申請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經營企業,應一并完成現場核查;若已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可以結合日常監管一并開展對二類經營備案企業的現場核查。
六、自查報告要求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依據《辦法》第四十條、《規范》第八條規定建立質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按照《規范》要求進行全項目自查,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自查報告。自查報告還應包括以下內容:企業基本信息、變更情況、年度監督抽驗情況及接受監督檢查次數及處罰
情況、存在的問題、整改措施等。提交方式應是加蓋企業公章的紙質版或掃描件的電子版。
各地要充分認識貫徹落實《辦法》和《規范》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學習領會其基本內容和主要精神,及時對轄區企業開展宣傳、培訓并做好宣貫工作。同時要認真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并及時將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建議反饋區局醫療器械監管處。
聯系人:高麓
電話:0991-2617845
傳真:0991-2629425
電子郵箱:gaolu@xjda.gov.cn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