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中共四川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2020年四川省行政權力事項動態調整清單》和《2020年部分中央在川單位行政權力事項動態調整清單》(川編辦發〔2020〕200號)要求,現發布我委2020年調整的12項行政權力責任清單,其中變更行政處罰權力項目名稱的1項,變更行政檢查權力項目名稱的1項,新增的行政處罰權力事項10項。
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3月23日
???????????????????????????? 責任清單具體責任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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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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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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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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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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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采取《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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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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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監管處、政法體改處、省衛生計生監督執法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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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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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責任:發現用人單位未采取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予以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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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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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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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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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8613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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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清單具體責任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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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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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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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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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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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違反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有關冷鏈儲存、運輸要求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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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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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監管處、政法體改處、省衛生計生監督執法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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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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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責任:發現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違反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有關冷鏈儲存、運輸要求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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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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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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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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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8613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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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清單具體責任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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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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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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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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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外的違反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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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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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監管處、政法體改處、省衛生計生監督執法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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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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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責任:發現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外的違反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行為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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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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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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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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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8613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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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清單具體責任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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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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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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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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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未按照規定供應、接收、采購疫苗;接種疫苗未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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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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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監管處、政法體改處、省衛生計生監督執法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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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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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責任:發現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有未按照規定供應、接收、采購疫苗,接種疫苗未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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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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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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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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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8613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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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清單具體責任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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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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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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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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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追溯信息;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未按照規定索取并保存相關證明文件、溫度監測記錄;未按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購進、儲存、配送、供應、接種、處置記錄;未按照規定告知、詢問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有關情況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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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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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監管處、政法體改處、省衛生計生監督執法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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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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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責任: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追溯信息,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未按照規定索取并保存相關證明文件、溫度監測記錄,未按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購進、儲存、配送、供應、接種、處置記錄,未按照規定告知、詢問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有關情況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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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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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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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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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8613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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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清單具體責任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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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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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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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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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規定對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組織調查、診斷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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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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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監管處、政法體改處、省衛生計生監督執法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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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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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責任:發現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規定對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組織調查、診斷等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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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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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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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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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8613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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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清單具體責任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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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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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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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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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擅自從事免疫規劃疫苗接種工作、從事非免疫規劃疫苗接種工作不符合條件或者未備案的;違反本法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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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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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監管處、政法體改處、省衛生計生監督執法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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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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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責任:發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擅自從事免疫規劃疫苗接種工作、從事非免疫規劃疫苗接種工作不符合條件或者未備案的;違反本法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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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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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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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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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8613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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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清單具體責任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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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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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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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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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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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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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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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監管處、政法體改處、省衛生計生監督執法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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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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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責任:發現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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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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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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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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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8613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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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清單具體責任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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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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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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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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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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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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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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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監管處、政法體改處、省衛生計生監督執法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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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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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責任:發現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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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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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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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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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8613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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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清單具體責任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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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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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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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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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對醫療衛生機構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的;對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收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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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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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監管處、政法體改處、省衛生計生監督執法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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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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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責任:發現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對醫療衛生機構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的;對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收益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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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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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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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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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8613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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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清單具體責任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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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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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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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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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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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衛生機構等的醫療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導致醫療信息泄露,或者醫療質量管理和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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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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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監管處、政法體改處、省衛生計生監督執法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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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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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責任:發現醫療衛生機構等的醫療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導致醫療信息泄露,或者醫療質量管理和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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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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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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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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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8613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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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清單具體責任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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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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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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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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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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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四川省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以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包括對機構和人員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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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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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幼處,監管處,省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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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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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對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處置責任:對違反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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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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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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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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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8613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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