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衛醫字〔2021〕15號
各市衛生健康委(中醫藥管理局),委屬有關醫療機構,省屬衛生健康事業有關單位:
????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醫院評審管理,規范評審行為,推動醫療服務能力持續提升,我委在總結前期醫院評審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三級醫院評審標準(2020年版)的通知》(國衛醫發〔2020〕26號)、《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中醫醫院評審暫行辦法>的通知》(國中醫藥醫政函〔2012〕96號)等相關工作要求,制定了《山東省三級醫院評審辦法(暫行)》和《山東省中醫醫院評審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附件:1.省醫院評審辦公室成員名單
???? 2.省中醫醫院評審辦公室成員名單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12月9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山東省三級醫院評審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做好我省三級醫院評審工作,促進醫院加強內涵建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效率,持續改進醫療服務質量,保證醫療安全,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院評審暫行辦法》《三級醫院評審標準(2020年版)》和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有關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三級醫院評審是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和三級醫院評審標準,對三級醫院規劃任務完成等情況進行評價,確定醫院等次的過程。
第三條?三級醫院評審應堅持政府主導、分級負責、社會參與、公平公正、透明公開的原則和以評促建、以評促改、評建并舉、重在內涵的方針,圍繞質量、安全、服務、管理、績效等開展全面評價,體現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的理念。
第四條?按照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的《三級醫院評審標準(2020年版)》,結合衛生健康工作重點、醫院管理實際等,制定山東省三級醫院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報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后發布執行。
第二章?評審權限與組織機構
第五條?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全省三級醫院評審的領導、監督與管理,組織開展全省三級醫院評審。組建省醫院評審辦公室。
第六條?省醫院評審辦公室職責:
(一)研究制定全省三級醫院評審的政策、標準及其實施細則;
(二)研究制定全省三級醫院評審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紀律等;
(三)組建并管理省級醫院評審專家庫,開展評審專家培訓;
(四)指導全省三級醫院評審的技術性工作,研究確定評審結論;
(五)研究提出降低或撤銷三級醫院等次等重大事項的建議;
(六)對全省三級醫院評審開展質量控制和監督管理;
(七)完成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評審專家承擔以下義務:
(一)接受評審培訓,服從評審安排,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評審要求和評審程序,客觀公正完成承擔的評審工作;
(二)承擔醫院評審相關工作咨詢等;
(三)嚴格遵守保密等規定;
(四)對本人提出的評審意見負責;
(五)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評審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山東省轄區內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三級醫院,應當根據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核定的類別等申請開展相應類別、等次的醫院評審。
第九條?醫院評審周期為4年。
第十條?新建三級醫院在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業滿3年后方可申請首次評審。醫院設置級別變更為三級的,應當在變更后執業滿3年方可申請首次評審。
第十一條?首次申請評審的三級醫院應提前6個月提出評審申請,申請復審的三級醫院應在等級標牌有效期滿前3個月提出評審申請。
醫院在等級標牌有效期到期前未申請的,視為放棄評審申請,等次認定為未定等。
第十二條?三級醫院評審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審申請書等申請材料;
(二)評審周期內未發生違反評審標準前置要求的審查意見;
(三)評審周期內接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檢查、指導結果及整改情況;
(四)其他需要特殊說明的材料。
第十三條?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三級醫院提交的評審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應當作出是否受理評審申請的處理意見: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內容及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醫院需要補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
(二)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醫院按照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書面告知進行補正后符合要求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予以受理的決定。
(三)經查證存在評審周期內發生違反評審標準前置要求情況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延期一年評審的書面決定。延期期間原等次取消,按照“未定等”管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根據《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和本地區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申請醫院不符合醫院級別要求的;
2.醫院評審結論為不合格,整改期限未到的;
3.延期評審決定未到期的;
4.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5.接到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補正材料通知,逾期不補正或者補正不完全的。
第十四條?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受理評審申請后,應當向醫院發出評審通知,明確評審時間和日程安排。
第四章?評審的實施
第十五條?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醫院發出評審受理通知后,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組建評審小組,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評審專家與被評審醫院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申請。醫院也可向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對評審專家的回避申請。評審專家是否回避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做出決定。
第十七條?三級醫院評審包括對醫院的書面評價、醫療服務能力與質量安全監測數據評價、現場評價等方面的綜合評審。
第十八條?書面評價包括:
(一)評審申請材料;
(二)評審周期內重點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報告;
(三)公立醫院績效考核結果;
(四)職工和患者滿意度調查結果;
(五)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和項目。
第十九條 醫療服務能力與質量安全監測數據評價包括:
(一)資源配置與運行數據指標;
(二)醫療服務能力與醫院質量安全指標;
(三)重點專業質量控制指標;
(四)單病種(術種)質量控制指標;
(五)重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控制指標;
(六)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和項目。
第二十條?現場評價包括:
(一)醫院功能與任務情況;
(二)臨床服務質量與安全管理情況;
(三)醫院管理情況;
(四)醫療服務能力與質量安全監測數據數據核查;
(五)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和項目。
第二十一條?評審小組應當在評審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工作報告,提交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評審工作報告應當包括:
(一)評審工作概況;
(二)書面評價、醫療服務能力與質量安全監測數據評價、現場評價等結果;
(三)被評審醫院的總分及評審結論建議;
(四)被評審醫院存在的主要問題、整改意見及期限;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收到評審工作報告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評審結論。
評審結論應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以適當方式對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天。公示結果不影響評審結論的,書面通知被評審醫院和有關部門,同時報送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被評審的醫院對評審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評審結論后一個月內,向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復核評審的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和充分的理由。
第二十三條?與評審工作有關的各種原始材料存檔保存至少4年。
第五章?評審結論
第二十四條?三級醫院評審結論分為甲等、乙等、丙等、不合格。
第二十五條?三級醫院評審結論確定實行賦分制。
第二十六條?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對評審結論為不合格的醫院下達整改通知書,給予3至6個月的整改期。醫院應當于整改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再次評審。
第二十七條?再次評審結論分為丙等或者不合格。
醫院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再次評審申請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直接判定再次評審結論為不合格。
再次評審結論為不合格的按照“未定等”管理。
第二十八條?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作出不合格評審結論前,應當告知醫院有要求聽證的權利;醫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結合聽證情況,作出有關評審結論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作出不合格評審結論時,應當說明依據,并告知醫院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條?三級甲等、乙等、丙等醫院,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頒發按照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格式要求制作的等級標牌。
第三十一條?等級標牌的有效期與評審周期相同,有效期滿后,醫院不得繼續使用。
第三十二條?三級醫院在等級標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書面報告,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查評審結論是否有效。
(一)因醫院地址、所有制形式等事項改變而變更登記的;
(二)醫院出現合并、聯合、重組,或所有權、管理權及其工作性質、服務科室設置等發生重大變更的;
(三)發生其他可能影響醫院規模、服務能力、服務水平的情形的。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查評審結果有效的,保持醫院原有等次不變;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查評審結果無效的,通知醫院提前申請評審。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評審專家違反規定,干預正常評審工作的,應當及時糾正;后果嚴重的,應當給予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取消有關評審專家評審工作資格;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醫院在評審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中止評審:
(一)有群眾來信、來訪反映醫院重大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并提供明確線索,評審期間無法調查核實的;
(二)評審過程中醫院違反評審紀律,采取不正當行為,干擾評審專家工作,影響評審公正的;
(三)評審過程中發現醫院在行業作風和醫德醫風、醫療質量和醫院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隱患,尚未整改的;
(四)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醫院在評審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評審,并直接判定評審結論為不合格:
(一)提供虛假評審資料,有偽造、涂改病歷及有關檔案資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提供不真實數據,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三)有群眾來信、來訪反映醫院重大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并提供明確線索,已經查實的;
(四)以評審為借口盲目擴大規模,濫購設備,浪費資源的;
(五)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醫院在等級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撤銷原評審結論,取消評審等次,并收回等級標牌:
(一)醫院在行業作風和醫德醫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等方面發生重大事故或存在嚴重缺陷的;
(二)經查實在接受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拒絕參加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對口支援任務等政府指令性任務的;
(四)未按規定報告醫院變更有關事項或申請提前評審的。
(五)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三級醫院評審結論為不合格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依紀給予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醫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評審的醫院名單、評價結論、評審工作總結報送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中醫醫院、婦幼保健院的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二級及以下醫院評審工作由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相關評審要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7日。
山東省中醫醫院評審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中醫醫院(含中西醫結合醫院、中醫專科醫院,下同)突出特色、提高療效,加強中醫醫院管理,持續改進中醫醫療服務質量,保證醫療安全,充分發揮中醫醫療體系的整體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醫院評審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醫醫院評審是指根據中醫醫院基本標準和評審標準,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對中醫醫院規劃級別的功能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確定醫院等次的過程。
第三條? 全省轄區內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中醫醫院均應遵照本辦法參加評審。
第四條 ?中醫醫院評審應堅持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公平公正的原則和以評促建、以評促改、評建并舉、重在內涵的方針,圍繞中醫特色、臨床療效、質量、安全、服務、管理等開展全面評價,體現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的理念
第五條 ?各級各類中醫醫院評審標準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制定。省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結合國家和我省中醫藥政策及工作重點等,遵循“內容只增不減,標準只升不降”的原則,適當調整標準,并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核準后執行。
第六條 ?中醫醫院評審包括周期性評審和不定期重點檢查。
周期性評審是指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在評審期滿時對中醫醫院進行的綜合評審。不定期重點檢查是指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在評審周期內適時對中醫醫院進行的檢查和抽查。
第七條 ?通過中醫醫院評審,促進構建目標明確、布局合理、中醫特色突出、臨床療效顯著、服務功能完善的中醫醫療服務體系。
第二章? 評審權限與組織機構
第八條 ?省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負責全省中醫醫院評審的領導、監督與管理,設立省中醫醫院評審辦公室,負責我省中醫醫院評審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九條 ?市、縣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成立本轄區中醫醫院評審組織,負責本轄區的中醫醫院評審工作。
第十條 ?三級中醫醫院的評審由省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負責具體實施。二級和一級中醫醫院的評審由市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 ?省中醫醫院評審辦公室職責:
(一)組織實施全省中醫醫院評審工作,研究制定評審標準實施細則附加條款及分等標準;
(二)研究制定全省中醫醫院評審工作制度、程序、紀律等;
(三)組建和管理省級中醫醫院評審專家庫,開展評審專家培訓;
(四)指導全省三級中醫醫院評審的技術性工作,研究確定評審結論;
(五)研究提出降低或撤銷三級中醫醫院等次等重大事項的建議;
(六)對全省三級中醫醫院評審開展質量控制和監督管理;
(七)完成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省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省、市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分別組建由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中醫藥院校、行業學(協)會、醫療機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省、市級中醫醫院評審專家庫。
第十三條 ?三級中醫醫院評審專家由省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從省級中醫醫院評審專家庫中抽選。評審專家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國家或省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舉辦的培訓、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參加評審工作。
第十四條 ?省、市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評審工作流程、專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管理,確保評審質量。
第三章? 評審申請與受理
第十五條 ?中醫醫院評審周期為四年。
第十六條 ?新建中醫醫院在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業滿3年后方可申請首次評審。綜合醫院變更為中醫類別醫院的,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執業滿3年后方可申請首次評審。醫院設置級別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執業滿3年后方可按照變更后級別申請首次評審。
第十七條 ?省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制訂本周期中醫醫院評審計劃,并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市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制訂年度評審計劃,并報省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審定。
評審計劃包括:
(一)本年度參加評審的中醫醫院名冊;
(二)本年度評審工作的時間安排;
(三)年度評審重點和組織實施方案;
(四)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三級中醫醫院在等級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市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提出評審申請,市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審核合格后向省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提出評審申請,委屬單位、省屬衛生健康事業單位直接向省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提出評審申請,并提交評審申請材料。
二級、一級中醫醫院在等級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縣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提出評審申請,縣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審核合格后,向市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提出評審申請,并提交評審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包括:
(一)中醫醫院評審申請書及上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初審意見;
(二)評審周期內接受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業務指導及整改情況;
(三)評審周期內各年度中醫醫院醫療質量監測信息及其他反映中醫特色優勢、中醫臨床療效、中醫藥人員比例、醫療質量安全、醫院效率及診療水平等的數據信息;
(四)省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對中醫醫院提交的評審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是否受理評審申請的處理意見: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內容及形式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中醫醫院需要補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中醫醫院逾期不補正或者補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中醫醫院按照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的書面告知進行補正符合要求的,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
第二十條? 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在受理評審申請后,在20個工作日內向中醫醫院發出受理評審通知,明確評審時間和日程安排。
第二十一條 ?中醫醫院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評審的,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要求其在15個工作日內補辦申請手續;在限期內仍不申請補辦手續的,視為放棄評審申請。
第四章? 評審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 ?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對中醫醫院發出評審受理通知后,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通知省中醫醫院評審辦公室;評審辦公室接到通知后,應當從省級中醫醫院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建評審小組,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評審工作。其中,組建三級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和專科醫院評審小組時,應從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建的專家庫中抽取省外的專家,承擔“中醫藥服務功能”部分的評審任務。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與被評審中醫醫院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申請。中醫醫院也可向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提出對評審專家的回避申請。評審專家的回避由組織評審的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決定。
第二十四條 ?中醫醫院周期性評審的主要內容和項目包括:
(一)評審申請材料;
(二)不定期重點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報告;
(三)中醫醫院基本標準符合情況;
(四)中醫醫院評審標準符合情況;
(五)公立中醫醫院績效考核結果;
(六)職工和患者滿意度調查結果;
(七)省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和項目。
評審主要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監測數據進行評價和對中醫醫院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采取聽取匯報、實地考查、現場訪談、資料核查、理論與技術操作考核等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式。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組應當在評審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報告,并經評審專家組組長簽字后提交給組織評審的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
評審工作報告應當包括:
(一)評審工作概況;
(二)評價結果;
(三)被評審中醫醫院的總分及評審結論建議;
(四)被評審中醫醫院存在的主要問題、整改意見及期限;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六)省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評審工作有關的各種原始材料由組織評審的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存檔保存至少4年。
第二十七條 ?省中醫醫院評審辦公室在收到評審工作報告后,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評審結論,并報省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審定。
評審結論以適當方式對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天。公示結果不影響評審結論的,書面通知被評審醫院、評審組織和有關部門,同時報送上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備案。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對二級及以上中醫醫院統一編號并反饋省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由省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書面通知被評審中醫醫院、評審組織和有關部門。
第二十八條 ?評審周期內,對中醫醫院的中醫藥特色優勢發揮情況與中醫??平ㄔO等進行不定期重點評價,不定期重點評價的具體內容與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定。
第五章? 評審結論
第二十九條 ?各級中醫醫院評審結論分為甲等、乙等、不合格。各級中醫醫院的分等標準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定。
第三十條 ?中醫醫院的等級證書及標識的格式,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規定。等級證書的有效期與評審周期相同。等級證書有效期滿后,中醫醫院不得繼續使用該等級證書。中醫醫院的等級標識必須與等級證書相符。
第三十一條 ?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對評審結論為“不合格”的中醫醫院下達整改通知書,給予3-6個月的整改期。
第三十二條 ?中醫醫院應當于整改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向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申請再次評審,再次評審結論分為乙等或者不合格。
第三十三條 ?中醫醫院整改期滿后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再次評審申請的,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直接判定再次評審結論為不合格。
再次評審不合格的中醫醫院,由負責設置審批的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具體情況,適當調低或撤銷中醫醫院級別;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相應處理。
第三十四條 ?中醫醫院自動放棄評審的,視為評審結論為不合格,注冊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調低或撤銷醫院級別。
第三十五條 ?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作出不合格評審結論前,應當告知中醫醫院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中醫醫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結合聽證情況,作出有關評審結論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在作出不合格評審結論時,應當說明依據,并告知中醫醫院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將中醫醫院評審結論以適當方式在轄區內公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醫院評審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做到公正、公平評審,確保評審結論的公信力。
第三十九條 ?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審組織、評審計劃、評審人員組成、回避制度、評審程序、紀律執行等方面情況的審查和監督。
第四十條 ?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干預正常評審工作的,應當及時糾正;后果嚴重的,應當給予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評審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評審專家違反規定,干預正常評審工作的,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評審組織應當及時糾正;后果嚴重的,應當取消其參與評審工作資格;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中醫醫院在評審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中止評審:
(一)有群眾來信、來訪反映醫院重大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并提供明確線索,評審期間無法調查核實的;
(二)違反評審紀律,采取不規范行為,影響評審專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擾評審專家工作的;
(三)評審過程中發現中醫醫院在行業作風、醫德醫風、醫療質量和醫院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隱患,尚未整改的;
(四)省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3個月后,中醫醫院可向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第四十三條 ?中醫醫院在評審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評審,并直接判定評審結論為不合格: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其他執業證明文件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提供虛假評審資料,有偽造、涂改病歷及有關檔案資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有群眾來信、來訪反映中醫醫院重大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并提供明確線索,已經查實的;
(四)借評審盲目擴大規模,濫購設備,浪費資源的;
(五)評審過程中醫醫院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現人員傷亡,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六)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四十四條 ?中醫醫院在等級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撤銷原評審結論,取消評審等次,并收回證書和標識:
(一)中醫醫院在中醫藥特色優勢、行業作風、醫德醫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在評審周期內醫院實際情況與評審時有較大出入,核心指標嚴重不符合要求的;
(三)經查實在接受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達到規定標準的;
(五)拒絕參加對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對口支援任務的;
(六)省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中醫醫院評審結論為不合格的,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中醫醫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7日。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件1
省醫院評審辦公室成員名單
組?長:秦成勇 ?省衛生健康委黨組成員、副主任、一級巡視員
副組長:徐 ?民 ?省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處處長
成 ?員:滕 ?岳 ?省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處四級調研員
冀春亮 ?省衛生健康委醫療管理服務中心副主任
陳 ?晨 ?省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處三級主任科員
李國永 ?省衛生健康委醫療管理服務中心醫療機構評價和醫療質量指導部主任
附件2
省中醫醫院評審辦公室成員名單
組?長:莊 ?嚴 ?省衛生健康委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省中醫藥管理局副局長
副組長:賈青順 ?省衛生健康委二級巡視員、中西醫結合指導處處長
成 ?員:鄭曉霞 ?省衛生健康委中西醫結合指導處二級調研員
冀春亮 ?省衛生健康委醫療管理服務中心副主任
方國棟 ?省衛生健康委中西醫結合指導處四級主任科員
李國永 ?省衛生健康委醫療管理服務中心醫療機構評價和醫療質量指導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