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加強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案件移送工作的通知》(漢市醫保發〔2021〕36號 )、《關于開展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漢市醫保發〔2021〕43號)規定,為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切實維護醫?;鸢踩凸窈戏嘁妗,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于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
(一)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前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或者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的;或者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定點醫藥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務協議,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暫?;蛘卟挥钃芨顿M用、追回違規費用、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解除服務協議;定點醫藥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員有權進行陳述、申辯。
三、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
(一)分解住院、掛床住院;
(二)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
(三)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
(四)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五)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
(七)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八)以上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四、定點醫藥機構通過下列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
(一)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
(二)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
(三)虛構醫藥服務項目;
(四)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
定點醫藥機構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構成犯罪的,醫保機構應將線索限期移交公安部門立案查處。
五、參保人員、定點醫藥機構、經辦機構違反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養老、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請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員及其親屬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同時,歡迎社會各界監督、舉報欺詐騙保的行為,共同維護醫?;鸢踩?。
特此公告。
漢中市醫療保障局????漢中市公安局
2021年8月12日
監督舉報咨詢電話:
漢中市醫療保障局:0916—2999111
漢中市醫保中心稽核科:0916—2626986
漢臺區醫療保障局:0916—3180620
南鄭區醫療保障局:0916—5516222
城固縣醫療保障局:0916—7213253
洋縣人醫療保障局:0916—8222727
西鄉縣醫療保障局:0916—6320231
勉縣醫療保障局:0916—8658786
寧強縣醫療保障局:0916—4395765
略陽縣醫療保障局:0916—4833619
鎮巴縣醫療保障局:0916—6732666
留壩縣醫療保障局:0916—2997926
佛坪縣醫療保障局:0916—891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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