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CAR-T管理規定》修訂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為加強本市CAR-T細胞治療藥品監管,規范生產、經營和使用過程質量管理,督促相關單位落實主體責任,保障CAR-T細胞治療藥品安全、有效、可及,我局按計劃對《上海市自體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CAR-T)治療藥品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CAR-T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主要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細胞治療藥品產業已成為重要“新賽道”。當前,上海是全國最具活力的細胞與基因治療產業集聚區之一。我國獲批上市的5款國產CAR-T藥品,3款落地上海,數量居全國首位。隨著CAR-T藥品商業化的持續推進,生產數量在快速增長,產業鏈上涉及的單位數量明顯增加,監管壓力日益增大。我局2022年7月11日發布的《CAR-T管理規定》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面臨到期失效。因此,有必要對《CAR-T管理規定》修訂后繼續實施。
??二是本市《CAR-T管理規定》實施以來成效明顯。2022年,我局在國內率先制定出臺本市《CAR-T管理規定》,對細胞治療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環節質量管理作出了專門規定。從實施情況來看,本市相關企業反饋該規定對規范本市CAR-T細胞治療藥品生產流通過程質量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該規定相關檢查要求在本市藥品安全年度監管計劃中得到充分體現,對監管工作也發揮重要作用。《CAR-T管理規定》有必要修訂后實施,以進一步發揮作用。
??三是細胞治療藥品法規文件有新要求。隨著監管實踐經驗的積累,國家層面陸續出臺了一些新法規文件。2022年10月,國家藥監局藥品核查中心發布《細胞治療產品生產質量管理指南(試行)》,對細胞治療藥品生產質量管理技術要求等提供指導意見;2023年10月,國家藥監局發布《關于加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公告》(132號公告)對委托生產無菌藥品持有人關鍵人員資質等提出更高要求;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對細胞治療類藥品經營質量管理活動等提出了新要求;2024年4月22日,國家藥監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藥品經營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的公告》(48號公告),對CAR-T零售藥房的質量保證能力等提出新要求。需要根據上述新法規文件對我局《CAR-T管理規定》進行修訂和吸收。
??二、《CAR-T管理規定》修訂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CAR-T管理規定》在修訂過程中,嚴格堅持依法依規的原則,確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法精神,同時根據新發布的《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細胞治療產品生產質量管理指南(試行)》《132公告》《48號公告》等法規文件的新要求,對《CAR-T管理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修訂完善。
??三、新修訂的《CAR-T管理規定》主要有哪些變化?
??本次修訂,《CAR-T管理規定》主體框架和內容保持穩定,僅對部分條款進行修訂。修訂后,共二十二條,比修訂前增加1條“參照執行”。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強化機構人員管理,增加委托生產細胞治療藥品持有人關鍵人員資質要求,規定“委托生產細胞治療藥品的,持有人的生產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質量受權人均應當具有至少5年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3年無菌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
??(二)強化生物安全管理,增加含有傳染性疾病病原體的供者材料和制得的細胞產品“暴露于環境的生產區域應當配備獨立的空調凈化系統,并保持相對負壓”要求,同時增加不合格品的管理要求。
??(三)強化供應鏈管理,增加持有人委托銷售細胞治療藥品的管理要求,明確經營企業“應當具備與細胞治療類藥品相適應的質量保證能力、信息化追溯能力和專項制度”,CAR-T零售藥房的“經營范圍應當包含細胞治療類生物制品,具備與指定醫療機構的處方信息電子化傳輸和留存的條件。”“配備的執業藥師應當具有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免疫學、微生物學、臨床藥學、藥理學等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經過持有人的培訓考核。”
??(四)強化記錄保存,將批生產記錄保存期限由至少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后“1年”修改為“5年”。
??(五)強化醫療機構審核,增加持有人“對醫療機構開展質量評估和現場質量審計,明確醫療機構的資質、選擇的原則、質量評估方式、評估標準及合格醫療機構認可的程序,并明確現場質量審計的內容、周期、審計人員組成及資質”的要求,明確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細胞治療藥品管理制度”“具有與細胞治療相適應的科室、設施設備和人員”,明確“持有人應當建立每家醫療機構的質量檔案,定期對醫療機構采集供者材料和使用產品的情況進行回顧和評估。”
??(六)強化藥物警戒,要求持有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藥物警戒管理的規定和要求”“主動收集”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并“主動開展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七)規范監督抽檢,根據監督檢查需要,企業應當配合提供符合產品儲運和“檢驗”要求的包裝樣品。
??(八)強化社會共治,支持本市藥品相關行業協會等“通過政策法規宣傳、科學知識普及、團體標準制定實施和年度信用評估等工作”,督促本市細胞治療藥品企業加強自律規范。
??(九)增加“參照執行”條款,“本市其他類型細胞治療藥品上市后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對細胞治療藥品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主要考慮到后期本市可能會獲批上市其他類型的細胞治療藥品以及國家層面將會出臺新的法規文件等。
??四、新修訂《CAR-T管理規定》的實施日期和有效期?
??依據規范性文件管理有關規定,將原文件名稱中的“暫行”刪除,修訂為《上海市自體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CAR-T)監督管理規定》,文件有效期從“2年”修改為“5年”,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與原文件有效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