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草背景和文件依據是什么?
??根據《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和《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評估細則(試行)的通知》(閩醫保〔2021〕37號),結合實際情況,2023年我市印發了《廈門市醫療保障局關于貫徹落實醫藥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及評估細則(試行)的通知》(廈醫保〔2023〕108),因省級評估細則修訂并印發了《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評估細則的通知》(閩醫保規〔2024〕9號),我市相應調整修訂形成《廈門市醫療保障局關于貫徹落實醫藥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及評估細則的通知》。
??二、通知的總體目標和思路是什么?
??根據省級文件調整,更新執行依據,明確我市醫藥機構定點工作的管理職責,強化規劃引導,優化評定細則,明確個賬支付期相關要求。
??三、通知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管理職責。根據上級規定,明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具體職責。
??(二)強化規劃指導。依據國家醫保局定點管理暫行辦法之規定,制定本統籌區定點醫藥服務資源配置規劃,引導定點醫藥服務資源布局優化,滿足參保人員基本就醫購藥需求。
??(三)優化評定規則。明確由醫保經辦機構具體制定相應評估指標,并對評估相同得分情況下的擇優方法作出規定。
??1.醫療機構:依次以在申請定點地址運營時間長者優、總運營時間長者優、執業醫師數量多者優(計算第一注冊地)、中高級職稱醫師占比高者優。
??2.零售藥店:依次以在申請定點地址運營時間長者優、總運營時間長者優、連鎖經營優、執業藥師數量多者優。
??(四)完善醫保支付分期管理。沿用我市醫保支付分期管理制度,一級及未定級醫療機構實行醫保支付分期及回退管理的規定,承擔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功能的醫療機構、婦幼保健院及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等除外。明確個賬支付期為12個月,根據個賬支付期間發生涉醫保刑事案件或受到醫保行政處罰的情況,確定期滿后進入統賬支付期、處罰處理結束后退回個賬支付期或解除醫保協議。
??四、與現行政策比較,主要政策調整內容有哪些?
??政策主要內容未調整,僅變更上級文件依據,即執行《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評估細則的通知》(閩醫保規〔2024〕9號)。
??五、咨詢方式
??0592-2859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