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零售藥店:
??? 根據《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協議管理辦法),現開展社會醫療保險新增定點零售藥店協議定點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申報范圍及條件
??? (一)在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區域內,符合《協議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要求,并已配備執業藥師(執業單位應為申報的單體店或連鎖藥店的具體門店)提供藥事服務的零售藥店,可按《協議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申報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
??? (二)申報社會醫療保險定點的零售藥店,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配置應當符合本通知附件1要求。
??? 二、申報時間
??? 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24日,其中,2020年7月17日下午5時停止接收申報材料,2020年7月24日下午5時停止更正或補充材料。
??? 三、申報方式
??? (一)申報登記
??? 符合申報條件的零售藥店,在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上服務大廳(以下簡稱網上服務大廳)進行申報登記,填報相關信息并上傳申報資料掃描件(建議單張圖片小于1M),網上初審通過后自行打印《預約通知單》,并按《預約通知單》的說明,在規定時限內攜帶或郵寄相關資料到所在區醫保分中心窗口(窗口確認部門及地點詳見附件2)辦理申報資料校驗確認和領取《廣州市社會保險新增定點醫藥機構申報工作紀律》。辦理窗口確認時間: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27日(工作日)9:00-11:30、14:30-17:00。
??? (二)申報受理
???? 各區醫保分中心完成申報受理工作后,零售藥店自行在網上服務大廳查看受理結果并自助打印受理或不予受理回執。
??? 四、申報步驟
??? 詳見定點零售藥店申報流程圖(附件3)。
??? 五、申報要求
??? (一)零售藥店應按《協議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要求,提交真實、完整、齊全的申報資料。
??? 凡采取虛構、篡改等不正當手段報送申報資料的,一經查實,按《協議管理辦法》第七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 (二)凡違規被解除服務協議的零售藥店,當事零售藥店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開辦的其他零售藥店在之后的3個自然年度內不得申請成為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在1個自然年度內因違規累計被解除服務協議2家及以上的,該企業的其他連鎖藥店在之后的3個自然年度內不得申請成為定點零售藥店。
??? (三)申報資料本批次有效,原已提交申報資料但未能簽訂定點服務協議的零售藥店,應當重新申報。
??? (四)零售藥店負責定點申報事項的經辦人,在窗口送件及領取收件回單時,須提供由零售藥店申請方出具加蓋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書模版見附件6)、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查驗)及復印件(加蓋授權單位公章)。
??? (五)零售藥店辦理窗口確認手續的申報資料復印件統一使用A4規格紙張。
??? (六)零售藥店經營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包括生活區域(如雜物間、宿舍、衛生間、休息室)、倉庫、柱、墻以及其他無法使用的區域。
廣州市醫療保險服務中心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