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情況
??2016年,我市印發《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珠海市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珠府〔2016〕47號),實現全民醫保一體化。根據國家、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相關要求,市人社局印發了部門規范性文件《關于印發〈珠海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珠人社〔2016〕348號,以下簡稱珠人社〔2016〕348號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珠人社〔2016〕348號文在促進我市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參保人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文件廢止的必要性
??(一)落實國家和省文件要求
??202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提出健全醫保目錄動態調整機制。2021年8月,廣東省診療項目和醫用耗材從排除法調整為準入法進行管理,全省執行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用耗材目錄(以下簡稱醫保三大目錄)。2021年以來,國家和廣東省分別出臺了醫療保障待遇清單,省醫保待遇清單要求“執行統一的醫保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用耗材目錄及相應醫保支付標準,各市不得自行制定目錄或用變通的方法增加目錄支付范圍,不得調整限定支付范圍。”近年來醫保三大目錄實施動態調整,我市均轉發省文件并貫徹執行,醫保三大目錄均按照上級文件要求采用準入法進行管理,珠人社〔2016〕348號文中部分條款早已被替代,不再執行。
??(二)滿足我市醫療保障管理工作需要
??珠人社〔2016〕348號文對于部分診療項目參保人先自費一定比例再納入醫保報銷的規則從待遇報銷角度進行相應規定,2024年7月,我市修訂印發《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珠海市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珠府〔2024〕57號,以下簡稱珠府〔2024〕57號文),該通知于2024年9月1日實施后,珠人社〔2016〕348號文中內容已全部被新規定替代,其內容不再具有適用性。
??三、下一步政策銜接說明
??珠人社〔2016〕348號文廢止后,我市醫保三大目錄按照國家、省要求以及珠府〔2024〕57號文等相關規定執行。具體如下: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用耗材目錄的范圍和標準。醫保目錄中部分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用耗材先由參保人員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規定支付:藥品目錄中的乙類藥品、診療項目目錄“備注”欄標有“○”的診療項目由參保人員先自付5%。醫用耗材目錄中的單價在2000元(含)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費由參保人員先自付30%。
??珠府〔2024〕57號文于2024年9月1日起執行。為做好醫保政策銜接,確保參保人醫保權益不受影響,珠人社〔2016〕348號文自2024年9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