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醫保局(分局):
???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優化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和未經審核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申請醫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程序,根據《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江府〔2019〕40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就優化《辦法》中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材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對申請人確實無法按《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3點除外)規定提交材料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通過網絡核驗、部門共享、信息核查等方式對所需要材料進行核實。經核實材料符合規定條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規定受理申請人醫療救助申請審核手續;經核實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或無法核實所需要材料的,可由申請人對相關情況提供書面承諾并對承諾事項真實性負責,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書面承諾后按規定受理申請人醫療救助申請審核手續;經核實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或無法核實所需要材料,且申請人不提供書面承諾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或補充材料,并說明理由。
江門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