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醫保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各省屬公立醫院、聯勤保障部隊第九〇〇醫院: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十四五”全民醫療保障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21〕36號)、《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穩妥有序探索藥學服務收費政策,促進臨床用藥安全、有效、經濟和可負擔,經國家醫療保障局同意,現就在省屬公立醫院試行藥學服務收費政策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精神,按照省委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以臨床價值為導向、以醫療服務產出為目標,在國家醫療保障局的指導下,在省屬公立醫院先行先試探索藥學服務收費政策,不斷構建和完善符合臨床診療需求、體現技術勞務價值、符合改革目標導向的藥學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體系,推動醫療機構轉變藥學服務模式,促進臨床合理用藥和安全用藥,讓患者感受到藥學服務的價值。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產出導向。堅持藥學服務收費政策“產出導向、質價相符”的基本定位,將面向患者、內容獨立、直接提供的臨床藥學服務作為藥學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防止服務內容不充分、具有“人頭費”“門檻費”性質的價格項目。
??(二)體現技術價值。探索完善藥學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鼓勵藥學服務模式創新,聚焦體現藥學技術勞務價值,發揮藥學人員在優化醫療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提升患者藥學服務的獲得感,促進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
??(三)可監測可評價。建立產出目標導向的藥學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機制,初步形成服務可監測、行為可調控、效果可評價的醫院監測評價體系,促進藥學類醫療服務更好計價、更好執行、更好評價、更能適應臨床診療和價格管理的需要。
??(四)穩妥審慎推進。按照“立足完善、審慎試行、穩妥有序”的工作思路,在國家醫療保障局的指導下先行探索藥學服務收費政策,形成藥學服務收費可借鑒、可復制和可推廣的經驗,引導各相關利益方形成合理預期,確保此項工作取得良好預期。
??三、管理規定
??(一)收費內涵。藥學服務收費是指醫療機構符合規定資質的臨床藥師應用藥學專業知識和技術,以促進合理與經濟用藥為目的,提供面向患者、內容獨立、直接提供的藥物治療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二)試行范圍。藥物治療門診、多學科綜合門診和住院診查費“加收”規定,限省屬公立醫院為患者提供臨床藥物治療等藥學服務收取,但不包括中醫中治。公立醫療機構提供血清藥物濃度測定、各類濫用藥物篩查、藥物敏感試驗、靜脈藥物配置費、用藥指導的基因檢測等藥學服務按規定收取。
??(三)價格項目
??1.新增藥物治療門診項目。符合規定資質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從事臨床藥學工作3年及以上的藥師,在門診固定場所為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藥物治療既往史記錄,開展用藥指導、干預或提出用藥意見。
??2.規范整合現行價格項目。梳理完善現行價格項目中有關藥學服務的收費項目,規范整合形成藥學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包括但不限于血清藥物濃度測定、各類濫用藥物篩查、藥物敏感試驗、用藥指導的基因檢測、靜脈藥物配置費等項目。
??3.調整住院診查費和多學科綜合門診價格項目。符合規定資質的臨床藥師參與住院巡診查房、多學科綜合門診,提供藥物檢測結果解讀和臨床用藥建議、提出藥物重整或藥物干預的意見,在住院診查費、多學科綜合門診基礎上實行“加收”政策。
??上述項目內涵及價格詳見附件1。其中:多學科綜合門診價格應以合理的成本費用為基礎,體現醫療服務技術含量和醫療風險程度,兼顧市場供求、綜合考慮群眾和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由醫療機構自主確定,并保持價格在一定時期內相對穩定,調價周期不少于6個月,一次上調幅度不得高于20%,下調不限。
??4.傳統處方審核調劑等醫院應盡事項,以及屬于醫院藥房內部管理的服務事項,作為公立醫院綜合運行成本考慮,不單獨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四)醫保支付。將藥物治療門診項目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由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進行支付;靜脈藥物配置、血清藥物濃度測定、藥物敏感試驗、用藥指導的基因檢測等藥學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以及住院診查費按規定“加收”后的收費標準,按規定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各類濫用藥物篩查和多學科綜合門診醫保不予支付。
??(五)效果評估。建立藥學服務收費監測評估機制,開展對省屬公立醫院藥學服務收費與支付情況跟蹤監測,重點對用藥安全性、合理性、經濟性和影響力等方面開展監測,并擇機對藥物治療管理進行分析評估,促進醫療機構合理用藥和安全用藥,讓患者感受到藥學服務的價值。藥學服務收費監測評估指標詳見附件2。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穩妥有序推進。臨床藥師轉變服務模式,面向患者直接提供藥學服務,滿足人民群眾對臨床藥學更高的服務需求是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試行藥學服務收費政策是體現藥學技術勞務價值的實踐探索,是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重要內容。各試行醫院要堅持以臨床需求和合理用藥為導向,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執行藥學服務標準規范和臨床藥師制度規定,研究制定藥學服務臨床路徑,細化臨床藥師服務內容與方式,規范臨床藥師的服務行為,推進藥學服務規范化建設,同時要做好政策培訓和宣傳,引導臨床藥師提供規范的醫療服務,提升臨床藥學服務水平,增強患者的認同感和獲得感。
??(二)強化用藥管理,提高政策實施效力。各試行醫院在實施藥學服務收費過程中,要切實體現和充分發揮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作用,將藥學服務納入本機構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體系,控制藥品不合理使用,降低用藥風險。各試行醫院要通過完善內部薪酬分配制度,理順藥學服務人員績效分配機制,著力體現藥學人員技術勞務價值。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強協議管理,將藥學服務醫保支付納入協議管理內容,強化用藥合理性和費用審核。
??(三)規范收費行為,保障患者合法權益。各試行醫院要結合自身藥學服務能力,按規定提供服務并據實收取費用,不得虛構服務或串換項目。各試行醫院要耐心解答患者藥學服務收費問題,主動公開藥學服務項目價格,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新增藥物治療門診項目應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由患者獲取用藥醫囑后自愿選擇,收費不得與醫院門診處方綁定,更不得強制服務并收費。醫療保障部門將加大對試行醫院藥學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藥學服務收費相關違法違約行為,切實保障患者合法權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試行一年,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各設區市醫療保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的內容,及時做好本地收費系統的維護與更新工作。對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省醫療保障局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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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