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關于開展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工作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義?
答:2021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和《國家醫保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藥監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關于開展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31號)先后出臺,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藥品耗材帶量采購工作要求,推動開展我區藥品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工作,現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務,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堅持不懈、協同推進“三醫聯動”,推進藥品和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改革。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再次重申“推進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常態化制度化開展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帶量采購,對降低企業交易成本,凈化市場流通環境,規范醫療機構使用行為,引導藥品耗材價格回歸合理水平,減輕群眾醫藥費用負擔具有重要意義。
二、《實施方案》結構框架及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實施方案》共有分七部分:一是總體要求。明確了指導思想,確定了堅持需求導向,質量優先;堅持市場主導,促進競爭;堅持招采合一,量價掛鉤;堅持政策銜接,部門協同的基本原則;二是覆蓋范圍。明確了帶量采購藥品耗材品種、生產企業和實施醫療機構范圍;三是健全采購形式。提出分級分類開展帶量采購,對于國家集采外的藥品耗材,可以采取省級或省際聯盟、盟市級、醫療機構聯合等多種形式的帶量采購工作;四是完善采購規則。明確了約定采購量確定、集采產品分類分組、入圍條件和專選規則、采購協議期約定等規則;五是強化保障措施。包括加強質量監管、確保供應配送、確保優先使用、確保結算回款等工作職責,同時明確了主要責任部門;六是推進政策協同。合理確定中選產品醫保支付標準,完善集采產品醫保資金結余留用、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醫保付費方式調整等措施;七是做好推進落實。包括加強組織領導,明確部門職責,協同推動落實,完善系統支撐,加強宣傳引導等要求。
三、《實施方案》中在完善采購規則方面有哪些制度設計?
答:堅持“招采合一,量價掛鉤”的采購原則。一是確定約定采購量。由醫療機構上報需求采購量,約定采購比例根據臨床使用特征、市場競爭格局和中選企業數量等合理確定,約定采購量根據采購量基數和約定采購比例確定,并在采購文書中公開;二是確定產品分類或分組。建立基于采購量、采購金額、產品及企業數量等大數據和臨床專家論證意見相結合的綜合評價體系,合理進行集采產品分類或分組;三是確定入圍條件和中選規則。統籌參與企業數量及市場競爭格局,根據產品臨床使用特點、質量、可替代程度、供應保障能力和醫療機構采購使用情況,制定集采藥品和醫用耗材入圍條件及中選規則;四是確定采購協議期限。根據中選企業數量合理確定采購協議期,藥品采購協議期原則上為1年,醫用耗材采購協議期一般不超過2年。
四、《實施方案》中協同推進政策有哪些?
答:一方面,合理確定中選產品醫保支付標準。對醫保支付范圍內集中帶量采購的藥品,以中選價格為基準確定醫保支付標準;對醫保支付范圍內集中帶量采購的醫用耗材,以中選價格確定醫保支付標準。藥品方面,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實行同一醫保支付標準,未通過一致性評價仿制藥的醫保支付標準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醫用耗材方面,非中選產品的醫保支付標準應不高于類別相同、功能相近中選產品的最高中選價格。非中選品種支付標準要在中選產品執行之日起2年內調整到位。另一方面,完善對醫療機構的激勵機制。在采購周期內,不因采購品種價格下降而相應降低醫保總額指標。對因藥品和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節約的醫保資金,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在考核基礎上,給予醫療機構結余留用激勵。在集中帶量采購覆蓋的藥品和醫用耗材品種多、金額大、涉及醫療機構多的情況下,應以自治區為單位統一開展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評估,符合條件的及時進行相應醫療服務價格調整,制定最高指導價。開展按病種(病組)等方式付費的地區,在確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價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下調相應病種(病組)醫保支付標準,以后按規則定期調整病種(病組)醫保支付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應完善內部考核辦法和薪酬機制,將激勵政策傳導至醫務人員,鼓勵合理、優先使用中選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