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醫保局發〔2023〕53號
各市州醫療保障局,省級公立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藥品、醫用耗材規范采購管理工作,扎實推進全省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提高采購精細化管理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采購范圍
??(一)采購主體。全省公立醫療機構為采購主體,均應參加全省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掛網采購工作,非公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按照醫保定點協議管理要求參照執行。
??(二)產品范圍。
??1.藥品范圍。公立醫療機構臨床使用的所有化學藥品、生物制劑、中成藥、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和醫療機構制劑均屬我省藥品集中采購范圍,特殊管制藥品(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防治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免費藥品和計劃生育藥品)除外。
??2.醫用耗材范圍。全面對接國家醫保醫用耗材分類與代碼,納入我省醫療保障信息平臺藥品和醫用耗材招標采購管理子系統(以下簡稱招采子系統)數據庫的所有醫用耗材(含體外診斷試劑)均屬于我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范圍。
??二、強化落實集中采購各項要求
??(一)嚴格執行網上采購。凡是納入集采范圍內的產品,全省各級公立醫療機構均應在招采子系統進行網上采購,嚴禁網下采購行為。遇突發事件、疫情等特殊情況的,醫療機構可暫時網下采購,且須自采購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到同級醫療保障部門進行備案(備案需明確采購產品名稱、數量、價格、生產企業及配送企業等信息),逾期備案的視同違規采購。未在我省平臺掛網的產品,醫療機構臨床確有需求且無可替代的,醫療機構可與生產經營企業議價采購,并按規定及時(7個工作日內)、規范、如實向同級醫保部門進行備案,同時由醫療機構在招采子系統中提出產品使用需求,生產企業在招采子系統申請掛網,產品掛網后,醫療機構需在1個月內將線下采購的產品在系統中進行補錄,并嚴格從網上進行采購,未將線下采購產品補錄到招采子系統的視同違規采購。若招采子系統中已有同品種、同類產品掛網的,醫療機構需從網上采購掛網產品,不得進行臨時采購。
??醫療機構應建立網上采購數據與實際入庫產品比對監測制度,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須盡快完成醫療機構HIS系統與招采子系統的對接,做到網采信息與實際物品及價格匹配一致,避免線上線下“兩張皮”,確保實際入庫產品“有跡可查”,持續提高網采率,實現“應采盡采”。
??(二)加強掛網產品的價格監管。各級公立醫療機構嚴格執行我省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管理的相關規定,除國家談判藥品、集中帶量采購產品外,應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結合臨床實際和市場供應情況,與掛網生產企業進行議價采購,議價時需參考招采子系統中同地區其他醫療機構同類產品的價格,確保同地區相同品種產品采購價格一致。
??1.掛網化學藥品、生物制劑和中成藥掛網價格管理。招采子系統對直接掛網的化學藥品、生物制劑和中成藥提供全國現行三省最低采購價(或全國現行最低采購價),并動態調整。醫療機構與生產企業議定的價格不得高于全國最低三省采購價的均價(或全國現行最低采購價)。對國家和我省公布的短缺藥品、易短缺藥品品種實行直接掛網,醫療機構應根據生產企業提供的同期全國各省實際采購價格與其議定采購價格,并隨市場變化動態調整。在此基礎上,為進一步減輕群眾費用負擔,醫療機構在確保臨床救治及質量、供應等因素的前提下,應優先選擇同品種或同類產品中日均費用較低的藥品,原則上采購價格不得高于同品種或同類產品主流價格。
??2.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和醫療機構制劑掛網價格管理。醫療機構應參考招采子系統的掛網價格,優先選擇質優價宜的產品,同品種不同企業存在較大價差時應進行經濟性論證評價,進一步優化用藥結構,降低患者費用負擔。
??3.醫用耗材掛網價格管理。醫療機構應結合臨床實際,參考我省招采子系統掛網采購價格(或生產企業申報的參考價),與生產經營企業進行議價采購,優先選擇質優價宜的掛網產品。議定價格不得高于本單位的歷史采購價格、我省招采子系統的掛網價格和同功能屬性產品的價格,并確保采購價格真實有效,嚴禁采購價格“不上網、不公開”行為。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強掛網產品價格的日常監測和監管,加大相同區域醫療機構相同產品采購價格的監測,確保相同區域醫療機構相同產品的采購價格保持一致。對價格異常上漲的產品要求醫療機構及時書面上報省醫療保障局,嚴防變更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更改規格包裝等“改頭換面”漲價行為,由省級醫療保障部門依托全國掛網藥品價格省間查詢系統,對價格異常的企業及時開展函詢約談提醒,糾治不當價格行為。
??三、細化落實集中帶量采購各項要求
??各級公立醫療機構要認真落實《關于加強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中選結果落地執行工作的通知》(青醫保辦發〔2023〕68號)精神,合理準確申報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需求量,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暢通中選產品進院渠道,充分利用本單位信息系統支撐作用,優先推薦選用中選產品,避免簡單粗暴“一刀切”的處置方式,約定采購量完成后,仍應優先使用中選產品。縣域醫共體牽頭醫院要認真落實縣、鄉、村藥品耗材“五統一”采購使用管理,結合基層醫療機構的藥品耗材需求,合理制定采購計劃,與生產企業統一簽訂采購協議,優先采購中選產品,切實保障基層醫療機構藥品耗材配送及時、供應充足,滿足基層群眾看病就醫需求。
??四、嚴格落實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
??生產經營企業(包括境外總代理企業,下同)應按照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與醫療機構確定掛網品種合理的采購價格,鼓勵企業主動將掛網價格調至合理范圍,保質保量供應。集中帶量采購中選企業是保證中選藥品、醫用耗材供應第一責任人,應和配送企業強化供應配送責任,加強供需雙方對接,按醫療機構需求及時配送中選產品、提供手術專用工具和伴隨服務,保障臨床使用。對存在異常漲價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不能按要求保證供應的企業,嚴格按照我省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和企業信用管理辦法予以處置。
??五、建立完善監測通報和多部門聯動處置機制
??各市(州)醫療保障部門應完善常態化監測機制,全面掌握轄區內各公立醫療機構采購情況,加強與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聯動處置。
??(一)完善信息平臺與日常監測相結合的機制。充分發揮醫療保障信息平臺作用,重點監測網采率、異常采購價格漲價、中選產品進院情況、中選產品采購進度、中選產品采購數量占比、非中選產品采購情況等,監測違規線下采購、不及時確認收貨等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或苗頭。
??(二)建立醫療機構執行情況提醒、通報制度。對網采率低、高價產品用量大、采購中選產品采購數量占比明顯偏低,特別是非中選產品采購數量超過中選產品采購數量,甚至不報量仍大量采購非中選產品,以及違規線下采購、不及時確認收貨的醫療機構,適時進行通報,公開曝光,限期整改。
??(三)建立完善多部門聯動處置機制。對存在上述問題且通報整改不到位的醫療機構,各市(州)醫療保障部門應及時與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聯合約談督導,情節嚴重的,應與紀檢監察部門聯動處置。
青海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