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生產(總代)企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7號)精神,按照市藥事所《關于開展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醫療器械公開議價工作的通知》(滬藥事〔2017〕58號)和《關于進一步優化本市醫療器械掛網議價規則的通知》(滬藥事〔2020〕1號)要求,現重申醫療器械外省市價格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外省市價格信息申報
生產(總代)企業提交外省市價格證明材料時,須提供15省市有效、清晰的醫藥采購平臺操作界面截圖、或醫藥招標采購部門官網中標結果公告截圖、或帶有醫藥招標采購部門落款及公章的中標通知書截圖等證明文件(包含價格信息)以佐證填報價格。外省市價格發生變動的,應一個月內在陽光平臺上進行維護更新。
十五省市是指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廣東、重慶、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河北、遼寧、湖北、湖南。
二、無外省市價格承諾書上傳
無外省市價格信息的醫療器械,應上傳“無外省市價格承諾書”。企業可以登錄“上海市醫藥采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醫療器械)”,在“外省市價格填報”模塊的“無外省市價格”欄中上傳承諾書。
若醫療器械由于在外省市落標、撤標等原因,取消陽光平臺上外省市價格信息,最終導致產品無外省市價格的,也須上傳“無外省市價格承諾書”。
在6月30日前未上傳“無外省市價格承諾書”的將暫停議價,待上傳后開通議價。
三、外省市價格信息公示
醫療器械外省市價格新增及變更信息將在“上海陽光醫藥采購網”公示,公示期間如發現有填報不實等情況,企業可以提交相關紙質材料至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進行申投訴。
四、外省市價格監管
生產(總代)企業在陽光平臺上維護產品外省市價格過程中經核實存在瞞報、錯報、漏報等情形的,將對有關醫療器械予以暫停采購資格一年處理。同時按照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相關文件的規定,對企業進行失信評級。
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