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醫用耗材生產企業:
根據《河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醫用耗材陽光掛網工作的通知》(豫醫保辦〔2021〕48號)和《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關于做好醫用耗材陽光掛網材料申報工作的通知》,經初步審核,發現大部分產品不屬于“按照企業申報”的情況,仍按企業申報的方式提交材料,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按照“同品種現行掛網最低價”申報的,需補充完善同類產品信息,如同品種的價格、產品名稱、企業名稱等信息。
(二)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申報的,需提供國家或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創新醫療器械審查審批證明。
(三)在10個省(區、市)掛網且有銷售配送記錄的醫用耗材,在5個省(區、市)掛網且有銷售配送記錄的體外診斷試劑,需提供其他省級醫藥采購平臺的交易記錄截圖,截圖需包含交易產品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采購醫院、采購數量、采購時間等。
請已在河南省醫藥采購平臺提交產品申報材料的企業進行自查,不屬于企業申報情況的,請于本月底前主動撤回;屬于企業申報情況的,須按要求補充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對不屬于企業申報情況故意虛假申報的,一經發現,將按照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相關規定處理。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