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企業:
??? 根據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機構高值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管理辦法》(內衛計藥政發〔2014〕160號)、《2014年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機構高值醫用耗材陽光采購實施方案》(內藥采辦字〔2014〕16號)的有關規定,我區已于2015年3月啟動實施了醫用耗材陽光采購工作。
在實施過程中,有部分生產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反映現有配送企業不能滿足需要,同時有部分醫用耗材配送企業申請積極參與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機構醫用耗材陽光采購配送工作,為保證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的公平公正,切實滿足臨床使用需求。經研究決定,將組織開展內蒙古自治區醫用耗材陽光采購配送企業第二次補充報名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醫用耗材陽光采購配送方式
生產企業為本企業掛網產品配送第一責任人,可直接配送或委托在內蒙古自治區醫藥采購網有資質的醫用耗材經營企業進行配送。生產企業直接配送的應具備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并提供配送資質、能力證明和擬直接配送區域范圍,以及相關承諾等。
二、配送企業補充報名條件
申請配送我區醫用耗材入圍產品的企業必須符合《關于印發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衛規財發〔2012〕86號)(以下簡稱《工作規范》)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以及《管理辦法》第五章采購和配送規定的相關能力,具備在陽光采購網進行銷售配送的條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訂單確認、備貨、配送。同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三)按照國家對醫療器械管理的相關規定,本次參與醫用耗材配送的經營企業須具有相應醫療器械的配送資質,能夠配送我區醫用耗材陽光采購全部入圍產品。
(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產品和專業技術能力;
(六)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七)參加集中采購活動前2年內,在生產或經營活動中沒有不良記錄;
(八)具有及時供貨、售后服務和技術支持能力;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配送企業補充報名方式
(一)企業申報及網上信息填報
1.企業申報:
首次參加自治區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的企業,應持法人授權書、密碼領取函、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在規定時間到自治區藥采中心申請領取網上操作用戶名、密碼。
已參加2012年內蒙古自治區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和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機構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的企業無需領取,仍使用原用戶名和密碼;若企業密碼遺失,可憑密碼遺失重置函和法人授權書,進行密碼重置。以上材料均須加蓋企業公章。
領取時間:2016年4月14日至4月15日(8:30—12:00,14:30—17:30)。
領取地點:內蒙古自治區藥品器械集中采購服務中心辦事大廳(地址:呼和浩特市烏蘭察布西街19號)
2.網上信息填報方式:各企業憑用戶名登錄“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申報系統”,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申報操作手冊》(下載專區下載)和本通知的要求填報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填報信息工作完成、審核無誤后,需將填報信息在網上提交并打印。信息一經提交,企業將無法再次修改,請如實填寫并認真檢查,由此產生的后果由企業自負。
網上信息填報時間:2016年4月14日—4月25日17:00(平臺24小時開通)。
(二)企業資質文件的編制、報送要求
1.首次申請配送內蒙古自治區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的配送企業應認真填報網上信息并提交打印,需嚴格按照《企業配送遞交材料及要求》(見附件3)和本通知的要求,編制、裝訂和報送資質材料(須提供原件的必須攜帶原件進行現場核對)。
(1)申報材料統一使用A4紙;
(2)申報材料應清晰完整;
(3)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來函電均使用中文,外文原件資料需提供相應的中文翻譯文本并經公證部門公證;
(4)申報材料必須按照要求膠裝成冊,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工作機構有權拒絕接收;
(5)申報材料均需逐頁加蓋企業公章(加蓋企業其他印鑒一律無效),并在規定時間遞交至自治區藥采中心;
(6)相關證件需要提供原件的,必須提供原件供現場審核,現場審核后即由被授權人帶回,未能出示原件將不予受理。申報資料必須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當面遞交,遞交時須出示身份證原件,不接受其他方式報名。
2.已參加內蒙古自治區醫用耗材陽光采購工作審核未通過的企業填寫補充報名申請表(見附件2),按系統中不通過原因,認真填寫并補交相關材料。如需提供原件的必須攜帶原件進行現場審核。
3.已參加內蒙古自治區醫用耗材陽光采購工作未確認的企業需填寫補充報名申請表(見附件2),認真填寫注明原因。
被授權人為企業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參加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機構醫用耗材陽光采購活動的唯一合法責任人,處理醫用耗材陽光采購活動相關事務,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請慎重指定。
報送時間:2016年4月26日—27日(8:30-12:00,14:30-17:30)。逾期未按規定統一遞交的資料一律視為無效資料。
四、資質材料審核和公示
(一)資質材料審核
1.申報企業應當按規定將申報材料統一遞交至自治區藥采中心,由自治區藥采中心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初步查驗,并加蓋騎縫章。自治區藥采中心及時將企業提供的材料(企業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交相關職能部門對其資質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資質證明材料以政府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文件為準。
2.對材料審核中發現的問題,相關職能部門將通過自治區藥采平臺通知企業。企業必須按要求在審核結束前向自治區藥采中心補交澄清、修改、補充的資質證明等書面材料。逾期未能補交的,視為自動放棄申報。
(二)審核結果公示
1.由自治區藥采中心匯總材料審核結果,在自治區醫藥采購網公示。有關企業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可在規定時間內向自治區藥采中心遞交書面申訴及相關材料,經分類整理后報自治區有關部門或自治區藥采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處理。逾期未遞交申訴材料的,視為確認信息。企業信息一旦確認不得進行修改。
2.在采購過程中若相關部門認定配送企業所經營、配送的材料不真實、不合法,產品抽檢不合格或有其他不良行為,將取消該企業配送資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責任。
(三)申報資料的撤銷和澄清
1.企業采購申報資料遞交后,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企業提出的撤銷申請。
2.資質證明文件需要澄清、補充的,應按要求予以澄清、補充,拒絕或不在規定時間內予以澄清、補充的,將取消報名資格。
申報企業如被證實企業有如下行為,經相關職能部門查證屬實,取消該企業報名資格,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1)進行虛假宣傳、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2)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
(3)在規定期限內不簽訂購銷合同或者不履行義務;
(4)擅自配送入圍品種外血液凈化及高分子醫用耗材替代入圍品種;
(5)經執法執紀機關認定,在血液凈化及高分子醫用耗材購銷活動中存在商業賄賂行為的;
(6)惡意申投訴,擾亂集中采購正常秩序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行為。
(四)掛網結果公布
公示結束后,審核通過的入圍配送企業報自治區藥采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席會議審定,通過后予以公布掛網。
五、其他事宜
1.企業參加內蒙古自治區醫用耗材陽光采購配送企業補充報名工作的全部資料須由企業被授權人親自遞交,其他人遞交不予受理(郵寄、傳真件不予受理)。
2.除首次申報的企業,其它材料均需下載并打印《內蒙古自治區藥品器械集中采購業務受理表》認真填寫并附相關材料一并遞交至內蒙古藥采中心受理室,經受理后進入辦事大廳辦理。
3.單一企業增值稅納稅報表、企業負債表等材料須為提請報名的上一年度相關情況材料;企業無違法違規等證明、聲明、承諾性文件,不早于提請報名前兩個月出具。
4.內蒙古自治區藥械集中采購服務中心地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烏蘭察布西街19號。
郵? ?編:010020
業務咨詢: 畢老師???聯系電話:0471-4919735
技術支持: 霍老師???聯系電話:0471-4967106
信息咨詢: 張老師???聯系電話:0471-4930595
傳真:0471-4930516
內蒙古藥品器械集中采購服務中心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