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醫療機構,各相關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開展口腔種植醫療服務收費和耗材價格專項治理的通知》(醫保發〔2022〕27號)等文件要求,根據上海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本市口腔種植專用耗材價格治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滬醫保價采發〔2023〕12號)內容,現將本市執行集中帶量采購結果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集中帶量采購相關產品的使用工作
(一)本次中選產品信息于2023年4月18日通過“醫療器械資證系統”發布,4月20日生效執行。請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自行下載,并做好信息維護工作。
(二)自本次中選結果執行日起3年為一個采購周期,每年簽訂采購協議。若在采購周期內提前完成當年協議采購量的,超過部分仍按中選價進行采購,直至采購周期屆滿。中選產品價格嚴格按照中選結果執行,嚴禁二次議價。協議量完成后,鼓勵醫療機構繼續優先使用中選產品。未納入集采協議范圍的定點醫療機構如需采購使用中選產品,采購價格不得超過國家集采中選價格。
(三)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省際聯盟采購辦公室推送的口腔種植體類醫用耗材統一采購目錄(以下簡稱“統一采購目錄”),并采用國家醫保醫用耗材27位分類代碼實施陽光采購。統一采購目錄外產品按本市現行掛網議價有關規定自主議價采購。
??????(四)本市已納入省際聯盟帶量采購協議范圍的非定點民營醫療機構,繼續按原渠道采購使用中選產品。其他相關要求參照公立醫療機構有關規定執行。
二、加強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的采購管理
(一)醫療機構應通過“陽光采購平臺”采購中選及其他口腔種植體類產品,及時驗收并確認產品發票。“陽光采購平臺”將依據已驗收確認的發票信息統計中選產品的采購數量。
(二)醫療機構應及時向終端供貨企業支付貨款,回款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使用之日起的次月底。
(三)醫療機構在省際聯盟口腔種植體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結果執行三個月后可通過“陽光采購平臺”<集中采購-中選產品采購數量查詢>模塊對中選產品采購進度進行查詢。必要時藥事所將對進度執行情況不理想的醫療機構進行提示或約談。
三、其他
(一)醫療機構應在本次省際聯盟口腔種植體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結果執行前完成已使用口腔種植體類產品的采購及驗收。
(二)本通知其他未盡事宜請遵照省際聯盟口腔種植體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相關文件,以及簽訂的購銷協議規定執行。醫療機構在采購和使用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的過程中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市藥事所反饋。
四、本通知自2023年4月20日起生效執行。
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