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完善醫藥集中帶量采購和執行工作機制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06/06
歷史中標
正文:
京醫保辦發〔2025〕20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醫療機構,各有關生產經營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完善醫藥集中帶量采購和執行工作機制的通知》(醫保發〔2024〕31號)要求,加強集采全流程管理,促進醫療機構、醫藥企業遵循并支持集中帶量采購機制,履行“帶量”的核心要求,促進“采、供、用、報”有序銜接,鞏固深化集中帶量采購改革成果,結合《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藥品、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京醫保辦發〔2023〕9號)、《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加強本市醫藥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供應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確保中選藥品和耗材進院。醫療機構應確保承擔約定采購量的中選藥品和耗材及時進院,無需召開委員會決定。各批次集采結果落地執行前,本市醫藥集中采購機構要及時組織醫療機構與中選企業簽訂采購協議;集采結果落地執行第3個月起,各區醫保部門要組織對本區域醫療機構中選藥品和耗材進院情況開展一輪問題排查,督促尚未完成進院采購的醫療機構盡快完成中選藥品和耗材進院工作。按照集采政策要求,醫療機構報量的一定比例形成中選藥品的約定采購量。醫療機構執行中選藥品約定采購量的同時仍可根據臨床實際采購使用集采范圍內其他價格適宜藥品。醫療機構選擇時,鼓勵優先選擇集采中選的備供企業藥品或本機構原來在用質優價宜的藥品,并充分利用信息系統,加強對“并存”企業藥品的采購規劃、使用監測,做到“合理配置、同步放量”,避免采用“一刀切”停用、“前松后緊”放量等簡單粗暴處置方式。
二、提升中選藥品和耗材使用管理水平。醫療機構應按照臨床技術規范要求,合理使用集采中選藥品。在處方點評中加大對集采品種的點評力度,對于不合理大量使用同質效高價非中選藥品的科室和醫生予以定期通報。對于無正當理由開具同質效高價非中選藥品的醫生,按照處方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三、做好結余留用政策與支付方式改革激勵約束機制的銜接。各有關部門對醫療機構執行集采有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指標及方法見附件),考核結果用于醫療機構結余留用和總額預算(BJ-GBI),綜合體現對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的正向激勵。對于未完成約定采購量的品種,按未完成的約定采購金額從應支付醫療機構的醫保基金中扣減;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同時再按損失金額扣減。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得低于上年度實際采購量的80%報量,以報量的60%-80%作為約定采購量,特殊品種適當降低帶量比例。醫療機構報量與上一年歷史采購量和本年實際使用量存在較大差異的,依托本市醫藥集采平臺排名通報。對于用量極少的醫療機構及品種,鼓勵參與報量,也可依據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則要求免予報量。對于提供基本醫保以外患者醫療服務比重較大的公立醫療機構,鼓勵全量參與,報量時上報真實客觀情況后,也可視實際情況予以減量及考核。
四、探索醫療服務價格協同聯動。在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外單獨收費的耗材,集采擠出虛高價格水分后,與該耗材緊密關聯的手術治療類項目優先納入當年調價評估范圍,必要時實施專項調整,現行價格低于周邊地區或全國中位價格的加快實施調整。探索制定有差別的價格政策,按要求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的醫療機構可優先執行調價結果,未按要求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的醫療機構暫緩執行調價結果。耗材包含在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內收費的,結合耗材采購成本變化情況,動態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切實體現勞務付出。
五、加強集采品種掛網價格管理和患者服務。醫藥集中采購機構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和價格治理要求,對集采中選藥品和耗材在本市醫藥集采平臺及時掛網并調整價格,中選企業新增補的集采品種應按中選藥品的差價比價關系確定掛網價格;對同品種中選藥品和耗材,視不同企業與同品種價格水平差異程度,在醫藥集采平臺予以“標黃”“標紅”,執行約定協議的同時增強價格風險提示;對國家組織非中選藥品和耗材依據國家聯采辦有關要求在醫藥集采平臺實行限價掛網采購。醫療機構應加強臨床必需且不可替代以及經濟學評估,嚴格“標黃”“標紅”產品的逐級采購和監控使用;應按照不高于限價采購非中選藥品和耗材,如醫療機構確需采購使用高于限價相關產品的,應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并在醫藥集采平臺按要求進行備案,接受公示和監督。對于將中選或非中選醫用耗材部件組合形成高價系統(組套)并大量使用的情形,各級醫保部門應提醒醫療機構規范采購和使用,并約談、督促中選企業約束代理商和配送企業按規定提供中選系統(組套),必要時應調整配送關系。依托“北京醫保”公眾號、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官網等,進一步強化“就醫用藥服務指引”功能,方便患者就近就醫取藥,支持分級診療。
六、健全常態化監測機制。醫藥集中采購機構依托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統,提升對集采執行情況的信息化監測能力。動態監測每個采購品種、每家醫療機構的采購進度、采購量占比情況,對中選藥品和耗材采購進度低于序時進度、非中選藥品和耗材采購量占同品種藥品耗材總采購量比例偏高、供應配送出現異常的,通過信息系統自動示警。按照聯合采購辦公室通報的存在采購進度明顯滯后、非中選藥品和耗材采購量占比偏高等問題品種,各區醫保部門定期通報執行不力的重點醫療機構。各區醫保部門要發揮好監督職能,掌握轄區內醫療機構集采品種的采購情況,出現供應配送問題的及時反饋市級醫保部門協調解決。
七、優化考核方式不搞“一刀切”“層層加碼”。醫療機構完成約定采購量后,仍應按協議期“合理配置、同步放量”等有關要求執行并優先采購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未完成約定采購量或非中選藥品和耗材采購比例超過規定要求的,相關品種視為考核不合格。因納入國家和本市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發生公共衛生事件、臨床指南藥物推薦級別變化、抗菌藥物使用限制、醫保目錄調整等,導致臨床需求發生重大變化、醫療機構未完成中選藥品約定采購量的,考核中不要求必須完成約定采購量,僅要求體現優先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可參照該藥品協議約定比例按中選藥品使用占比考核。對于短缺藥、急搶救藥和季節性用藥等特殊品種,在考核合理優先使用中選藥品的同時,要把保障供應作為重要考量因素。醫療機構采購備供企業的藥品,以及價格低于中選藥品且達到同等質量療效的非中選藥品或可替代藥品,不納入執行情況考核范圍。醫療機構反映中選藥品出現供應問題的,經醫藥集中采購機構核實后,該醫療機構采購備供企業藥品可直接視作采購中選藥品,并享受醫保資金結余留用政策;采購非中選藥品的,相應的用量不計入集采執行情況考核范圍。考慮醫用耗材迭代升級、注冊變更、退市停產等因素,可參照集采分組按組考核同企業約定采購量完成情況。
八、健全集采工作會商協同機制。各級醫保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醫療機構、中選企業等,健全集采工作會商處置機制。參照《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加強本市醫藥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供應保障工作的通知》,對于醫療機構反映的企業供應不足、配送不及時、選擇性配送、約定采購量完成后不配送,以及藥品劑型規格不適宜、包裝不合理、批號印刷不清晰等問題,要加強工作會商,暢通溝通渠道,及時匯總上報、應對處置。支持臨床一線醫生和社會各界將集采藥品耗材的質量和安全問題線索,通過國家藥品不良反應或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系統等渠道向相關部門反饋。對無故不按規定優先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的醫療機構,采取提醒教育、約談、通報等措施,情節嚴重的由醫保部門開展聯合約談,必要時將有關線索移交審計、紀檢監察機關。加強集中采購和基金監管的溝通協同,發揮醫保基金飛行檢查的督促約束作用。
九、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培訓。各級醫保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協同組織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開展政策宣傳及操作培訓,全面準確解讀醫藥集中帶量采購改革、結余留用等政策,科學客觀宣傳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參加人員應覆蓋分管院長及藥劑、耗材、醫保、財務等科室負責人,進一步深刻認識集采改革的重大意義。各醫療機構也要形成常態化內部培訓制度和一線宣傳口徑,指導醫務人員做好對患者解釋溝通工作,逐步建立完善醫療機構常態化培訓醫務人員、醫務人員常規引導患者的培訓宣傳機制,凝聚共識,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醫療機構落實醫藥集中采購有關考核指標及計分方法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5年5月27日?
附件
北京市醫療機構落實醫藥集中采購有關考核指標及計分方法
(考核部門:市藥采中心、各區醫保部門具體落實)
類別 |
考核項目 |
分值 |
考核指標 |
計分方法 |
藥品集中采購 (含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 |
執行藥品帶量采購規定情況 |
50 |
1.按時完成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情況 |
1.完成約定品種和數量情況,滿分20分。根據年度所有帶量采購品種數據統計,年度內結束周期的藥品是否完成計算得分(品種和數量完成度計算比重1:1,計算得分;完成度95%及以上可得滿分;政策或機構重大調整也可按報量比例考核品種完成情況)。采而未報、不參加集采品種,每個扣1分,直至扣滿20分。 |
落實集采等改革政策,合理控制藥品費用情況 |
50 |
1.線下采購問題 |
1.滿分為10分,查實一次扣2分,查實3次以上本項不得分。 |
|
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含體外診斷試劑) |
執行醫用耗材帶量采購規定情況 |
50 |
1.按時完成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情況 |
1.完成約定品種和數量情況,滿分20分。根據年度所有帶量采購品種數據統計,年度內結束周期的醫用耗材是否完成計算得分(品種和數量完成度計算比重1:1,計算得分;完成度95%及以上可得滿分;政策或機構重大調整也可按報量比例考核品種完成情況)。采而未報、不參加集采品種,每個扣1分,直至扣滿20分。 |
落實集采等改革政策,合理控制醫用耗材費用情況 |
50 |
1.線下采購問題 |
1.滿分為10分,查實一次扣2分,查實3次以上本項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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