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鞍山市公立醫院低值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集中采購總體方案
發布時間:2016/07/23
歷史中標
正文:
遼寧省鞍山市公立醫院低值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集中采購總體方案
??? 為深入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快醫藥分開改革步伐,進一步規范全市公立醫院低值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以下簡稱耗材)的采購管理,構建陽光化、集約式的耗材采購供應管理新體系,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原衛生部等6部門聯合印發的《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器械集中采購管理的通知》(衛規財發〔2007〕208號)、《鞍山市市屬公醫院藥品集中采購供應管理改革實施方案》(鞍政辦發〔2012〕83號)、《鞍山市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實施方案》(鞍醫改發〔2015〕4號),遵照市政府關于公立醫院改革工作總體布署,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調動公立醫院作為耗材采購主體的積極性,提高耗材供應集中度,降低耗材虛高價格,切實減輕人民群眾就醫負擔,實現公立醫院、耗材生產/配送企業(以下簡稱配送企業)和人民群眾三方滿意。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陽光化集中采購。
(三)堅持促進耗材配送企業整合重組,保障供應。
(四)堅持科學評估、統一規范、依法監管。
三、實施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參加鞍山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的26家醫院:
鞍山市中心醫院、鞍鋼集團總醫院(含鞍鋼職業病防治院)、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鞍山醫院、鞍山市雙山醫院、鞍山市腫瘤醫院、鞍山市長大醫院、鞍山市婦兒醫院、鞍山市第三醫院、鞍山市千山醫院、鞍山市中醫院、鞍山市職業病防治院、鞍山市第二醫院、鞍山市康寧醫院、鞍山市精神康復醫院、鞍山市精神康復醫院、鞍山市靈山醫院、鞍山市湯崗子醫院、鞍山市鐵東區醫院、鞍山市鐵東區中醫院、鞍山市立山區人民醫院、海城市中心醫院、海城市中醫院、臺安縣恩良醫院、臺安縣中醫院、岫巖滿族自治縣中心人民醫院、岫巖滿族自治縣中醫院。
四、主要內容
(一)實施分類采購
各公立醫院組成采購聯合體,實行一個平臺、分類采購,采取招采合一、量價掛鉤、綜合評分、全程監控模式。
1、對臨床用量大、采購金額高、多家企業生產的耗材,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
2、對部分獨家生產或專用耗材通過邀請談判的方式進行采購。
3、對臨床必需、用量小、采購金額低的耗材通過整體打包的方式進行采購。
(二)規范目錄遴選
根據各公立醫院臨床實際需求,按照“用什么、采什么”的原則,在標準化產品信息的基礎上,制定《鞍山市公立醫院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集中采購需求目錄》,落實帶量采購。
(三)完善供應體系
????建立耗材配送企業庫,促進耗材配送企業整合重組,推動醫院庫存共享系統應用,做好醫院物流延伸服務,保障耗材供應。
(四)嚴格結算管理
依托“鞍山市公立醫院集中采購結算系統”,對公立醫院耗材集中采購進行統一結算。
1、各公立醫院分別在委托銀行內設立耗材貨款結算專戶,用于耗材貨款的統一結算,結算周期為3個月。
2、公立醫院應按時向本院耗材貨款結算專戶支付當期耗材貨款;當醫院無法按時支付耗材貨款時,銀行將啟動貸款程序,向做為貸款主體的公立醫院耗材貨款結算專戶撥付貸款并完成結算工作,融資成本由貸款醫院自行承擔;當銀行不予為該公立醫院提供貸款時,則其退出統一結算。
3、藥械中心在此過程中負責對結算資金的統一監管。
4、結算系統的運行費用及全供應鏈物流管理費用由公立醫院和耗材生產/配送企業分別承擔。
五、監督與管理
(一)加強公立醫院集中采購行為的監督管理
1、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強化廉政宣傳教育,實行耗材采購全過程綜合監管。嚴格規范采購行為,全面推進采購信息公開,確保耗材采購各環節在陽光下運行。對涉及商業賄賂等腐敗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2、強化目標責任管理。將耗材集中采購執行情況作為公立醫院及其主要負責人的重要考核內容,納入目標管理及公立醫院評審評價工作。對違規網下采購、違規瞞報動態增補采購信息、虛報或謊報采購數據、提供虛假的耗材采購資料、不按時結算貨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協議義務行為的公立醫院,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及經濟處罰。
3、嚴格執行備案采購制度。對于公立醫院需緊急采購目錄外耗材,由各公立醫院提出申請,嚴格按照各項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備案。
(二)加強耗材生產及配送企業的監督管理
1、明確主體責任。明確耗材生產企業保障耗材質量的主體責任。強化耗材質量追蹤和全程質量監管,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耗材行為。
2、明確配送企業的供應保障責任,做好統籌供應。按照“遠近結合、城鄉聯動”原則,結合我市實際,探索市、縣一體化配送,提高采購、配送集中度,統籌做好各級公立醫院的耗材配送工作,特別是做好偏遠、交通不便地區的耗材配送。對因配送不及時影響臨床使用或拒絕提供偏遠地區配送服務的配送企業,責令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改的配送企業取消其配送資格。
3、建立履約保證金制度。統一向配送企業收取履約保證金。配送企業一旦發生違約行為,依據協議規定扣除相應金額的履約保證金。
4、執行市場清退制度。對提供虛假無效文件的、以低于成本價惡意擾亂市場秩序的、執行期耗材擅自漲價或變相漲價的、經紀檢部門認定在耗材購銷活動中存在商業賄賂行為的生產及配送企業,列入不良記錄企業名單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兩年內不得參與鞍山市耗材集中采購項目,原簽訂的協議自動終止。加強公立醫院與耗材配送企業簽署《醫療衛生機構醫藥產品廉潔購銷合同》情況的監督。
(三)加強藥械中心廉政風險防范
強化中心干部職工廉潔自律教育,增強預防腐敗的廉潔意識。加強制度建設,規范工作流程,堅持用制度管事管人,自覺抵制不正之風的侵蝕。嚴格按照相關文件規定開展各項工作,做到采購過程公開透明,公平公正。